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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棚户区改造购置商品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意见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棚户区

改造购置商品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意见

白政发﹝2015﹞13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尽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具备商品房现房或在建期房供应条件的行政区域开发项目,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购置商品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或由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时限内购置商品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源筹集

  (一)市住房保障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障办)负责本市城区商品房房源筹集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自愿将在城区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的,应当向保障办提交下列资料:

  1.供房意向书;

  2.房源信息表(需载明商品房的位置、户型及套数、装饰装修、销售价格、优惠条件等信息);

  3.商品房的前期手续;

  4.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保障办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组织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房源信息统一纳入保障办备案管理。建设单位需要调整房源信息的,应当在计划调整前征求保障办意见;保障办同意调整的,建设单位方可调整。保障办应当适时更新房源信息。

  三、房源选择

  (一)保障办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商品房房源的选择、价格确定等工作。

  (二)各区征收部门负责根据征收项目实际需要,拟定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商品房房源的条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通过。

  (三)保障办根据备案管理的房源信息,筛选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保障办组织对初审合格的商品房项目的开发成本和市场价格测算、评估。商品房购置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三项加总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和建设单位房源信息表载明的销售价格。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且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五)政府购置商品房,保障办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准采购方式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在初审合格的商品房项目中确定;或对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适宜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商品房进行公开采购,并以估价机构评估的商品房价格作为采购控制价上限。中标单位确定为商品房房源供应单位,以中标价为购买商品房结算价。

  各区征收部门应当将购置商品房房源信息列入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间,供应单位不得调整商品房房源。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满,房源不需要调整的,由保障办与供应单位签订购置协议;房源根据征求意见情况需要调整的,保障办与供应单位协商调整,并签订购置协议。房源调整情况由各区征收部门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六)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的,保障办将初审合格的商品房项目、估价机构评估的商品房价格及购置数量下限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组织被征收人与项目建设单位议定价格和签订购房意向协议,达到购置数量下限的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为商品房房源供应单位,以议定价格为购买商品房结算价。

  (七)保障办应当在供应单位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购置商品房房源信息书面上报市政府,并应当及时调整备案管理的商品房房源信息。同时,市商品房预(销)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计划购置房源的预(销)售、抵押等相关手续。

  四、政策扶持

  (一)政府购置商品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按照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政策执行。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时限内,购置商品房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享受的具体奖励政策由各区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五、办理程序

  (一)房屋选择。

  1.政府购置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与属地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签订产权调换房屋协议并选择房屋。

  2.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的,被征收人持购房意向协议,与属地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中应当明确购房期限、补偿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向被征收人出具商品房购房凭证;商品房购房凭证需与征收补偿协议中标注的被征收人一致。

  被征收人到供应单位购置房屋,必须持商品房购房凭证和征收补偿协议,且作为一套凭证同时使用,单独使用无效。同一被征收人持有多套征收补偿协议和商品房购房凭证的,可以合并选购房屋,也可以分套选购房屋。

  被征收人购置房屋后,应当与供应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商品房购房协议,并将征收补偿协议和商品房购房凭证交给供房单位。房款超过征收补偿和商品房购房凭证中约定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房屋进户。

  供应单位应当按照与商品房购房户同等标准,安排被征收人进户,并结算进户费用。

  (三)房证办理。

  供应单位负责为被征收人提供办理房证相关材料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四)资金结算。

  1.政府购置商品房的,商品房竣工交付后,供应单位持购置协议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结算。

  2.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的,商品房竣工交付后,供应单位持被征收人提供的商品房购房凭证及征收补偿协议与属地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结算。

  3.资金从征收项目征收补偿费用中支出。房屋征收部门拨付的资金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障办。

  六、资金来源

  依据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政策,购置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可以打捆使用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府及政府部门或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金融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减少商品房购买的资金压力。特别是充分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

  七、其他

  市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结转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项目,产权调换房屋尚未建设,或建设进度不能保障按协议约定期限安置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购置商品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拆迁)人。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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