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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底层商业用房建设使用规定

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底层商业用房建设使用规定》已经2013年4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宝鸡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底层商业用房建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底层商业用房建设使用管理,保证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商业设施的合理完善配套,为居民提供安全、环保、舒适的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业用房规划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多层、高层住宅底层(不仅限于一层)商业用房的建设使用管理。
  第三条  既有住宅底层商业用房管理。
(一)既有住宅底层原规划为住宅的,原则上不得改建为商业用房。由于周围环境的改变,确需改建用于商业经营的,应事先征求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等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改建为商业用房。
  (二)既有住宅底层原规划为住宅,业主不需改建即可改变使用功能为商业用房的,在改变使用功能时,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取得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真实表达利害关系业主意见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新建住宅底层建设商业用房管理。
  (一)新建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提倡在住宅底层建设社区服务用房、公共活动用房或架空作为活动场地。
  (二)沿商业街或处于规划商业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按城市规划可以建设底层商业用房,其形式应为住宅底层带商业裙房,且裙房应伸出主体建筑外端墙体3米以上,裙房以框架、框剪等结构形式进行建设。
  第五条  住宅底层的商业用房,其商业活动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生产加工和存放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对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将住宅底层改建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对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将住宅底层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商业中心区、区域商业街区、居住区商业网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商业设施。不得在非商业区、城市主要景观道路两侧以及居住环境敏感区的住宅楼底层规划布置影响周边环境的商业用房。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底层设置商业用房的,应明确商业规划用途。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规划管理,对住宅底层违法改建商业用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第九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当核实经营场所规划用途。凡涉及将住宅用于商业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供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工商登记。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部门应当严格物业管理执法,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的,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底层商业用房的经营活动所引发的油烟、噪音等环境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罚。
  市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严格禁止在住宅底层商业用房从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生产加工和存放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应业主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表达利害关系人真实意见的证明,以防范和减少邻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第十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住宅底层商业用房建设使用规范,为居民提供安全、环保、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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