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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

包头市促进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促进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9月23日

包头市促进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十四届二次人代会和全市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市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打造“高、精、强”现代农牧业,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决策部署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放活土地草牧场经营权;以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的,优化土地草牧场资源配置;以促进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流转为措施,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我市现代农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和完善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现有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关系保持长久稳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剥夺农牧民的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各地区可以通过制定政策,鼓励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发展规模经营。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不能以任何行政手段强迫农牧民流转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农牧户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扣缴。
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坚持有利于土地草牧场资源开发利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原则,确保土地草牧场集体所有性质不变、承包权属不变、农牧业用途不变,防止流转后土地闲置或用于非农方面的建设。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土地草牧场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牧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牧业生产区域特色相适应。要以我市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育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加强管理指导,规范流转合同,维护各方利益。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机构,到2015年,市级流转管理中心、旗县区流转服务中心、苏木乡镇流转服务站、嘎查村流转服务点全部建立。到2015年、2017年和2020年,规模经营面积分别达到100万亩、120万亩和160万亩,为发展现代农牧业奠定基础。
四、规范管理 
(一)流转范围。一是农牧户依法承包的耕地、自留地、草牧场。二是通过招标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承包经营权证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草牧场等。三是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其它耕地、草地。
(二)流转主体。流转的主体是农牧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妨碍农牧户进行经营权流转。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重点引导土地草牧场向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流转。
(三)流转方式。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四)流转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统一的土地草牧场流转合同,并报嘎查村委会登记,苏木乡镇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机构备案。流入方和流出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双方达成初步协议后,到苏木乡镇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流转合同。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制作的规范的土地草牧场流转合同文本,签订流转合同。当事人要求进行鉴证的,由苏木乡镇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机构负责鉴证,发现流转合同有违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流转服务
(一)完善流转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市级土地草牧场流转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土地草牧场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区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宣传、引导和总结推广等工作;苏木乡镇流转服务站负责登记备案、档案管理、信息发布、合同鉴证、资信审查及招投标;嘎查村设流转信息员,负责了解掌握本嘎查村土地草牧场流转动态、流转矛盾纠纷调处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培育流转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参与土地草牧场流转价格评估平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平台建设,营造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的市场环境。充分运用信息服务平台,不断扩展服务领域,促进土地流转的信息化、公开化。
(三)分类指导流转价格。按照科学测算、现实比较和幅度递增相结合的要求,确定土地草牧场流转价格。同时根据地形特点、基础设施配套、区位优势等情况,确定相应的流转浮动收益。对于流转期限较长的,可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确定流转收益递增幅度,也可以当地大宗农产品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价格,最终价格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推行委托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和中介服务作用,在农牧户自愿的基础上,由农牧户出具土地草牧场流转委托书,授权委托嘎查村集体代理土地草牧场流转事宜,提高流转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发展土地银行或土地信托中心,接受农牧户自愿“存入”的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支付相应的“利息”后,再“贷”给有需求的经营主体。
(五)妥善处理流转纠纷。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流转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嘎查村或苏木乡镇调解,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保参与流转的农牧民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把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流转工作作为农牧业现代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基层流转管理和服务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要防止以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的农牧业用途,坚决制止“非农牧化”。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牧民认识,形成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流转的共识和内在动力。
(二)强化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土地草牧场流转后,国家各种政策性补贴仍归原承包方所有。对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给予一定补偿。对规模经营主体,农牧业、科技等部门应选派科技人员实行“一帮一”的技术服务或技术承包。要加大农村牧区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牧区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加快农村牧区劳动力的转业转岗,为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流转创造条件。
(三)加大资金支持。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对集中流转规模经营的主体进行补贴奖励。各地区要安排预算专项扶持资金。发改、财政、农牧等涉农部门安排项目资金时,要优先支持规模经营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牧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赋予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
(四)健全完善制度。各地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资质审查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流转风险,减少农村牧区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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