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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产业用地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有关意见》(内国土资发〔2017〕80号)等政策规定,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和市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一是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二是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类PPP项目,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三是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状况、产业用地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按照土地市场建设和基准地价更新要求,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对于划拨成本高于或等于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的,企业可选择有偿方式使用土地,低于这一标准的,可选择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供应条件,经公示后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以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二、健全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建设用地资产处置政策
一是对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按协议出让、租赁、政府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上述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上述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划转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二是对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划入方应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等,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一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严格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
(一)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管理。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依据登记机构依法确认的权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实行授权经营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可凭授权书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范围内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内部转让方式配置土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依据被授权单位提供的作价出资、租赁、转让批准文件、国资部门意见、完税票据等办理变更登记,登记为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备注为作价出资、租赁等。被授权单位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授权书项下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的,须经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土地所在地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产业用地(不包括房地产业)都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的方式使用土地。支持各园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从事养老、健康服务、文体创意、大数据、体育设施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继续划拨方式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利用闲置厂房、仓库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保护。一是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已经收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二是调查评估结果要向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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