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新征土地指我市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新征收的土地,新征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平台一并管理。实行一事一议,每次征地都要确定征地养老保险金具体方案,并落实到人、记入平台账户的管理办法。
(一)保险对象。本次保险对象为全部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不符合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其他被征地农民,暂不纳入体系平台。按划转了个人和集体缴费金额后的征地补偿方案,落实相关补偿政策,其中符合城镇职工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按相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事宜。16周岁以下和在校学生等暂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待具备纳入条件时,正常办理相关纳入或转移手续。
(二)保险方案。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研究确认保险方案,并负责落实到位。实行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批次备案制度。各县(区)每次征地批准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方案及落实情况等备案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市直储备用地的保险方案,委托地块所在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及市直有关征地安置政策妥善办理、落实到位,并及时报送保险方案,反馈落实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三)政府补贴。市、县(区)财政社保资金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开设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作为预存政府补贴资金、收缴个人和集体缴费的过渡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被征地农民纳入登记手续后,将政府补贴资金和个人、集体缴费转入被征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其基金管理同时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市直储备用地涉及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预存和收缴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社保方案落实。资金的拨付,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资金拨付方案执行。
(四)个人和集体缴费。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执行,缴费额度可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个人选择相应档次或相应档次的倍数,鼓励个人和集体缴费,多缴多得;国土资源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形成批次征地涉及的个人和集体缴费需列支(划转)抵缴保费的部门签批材料,明确其缴费数额及占政府补贴比例;财政部门在支付本次补偿安置费时,要将签批确定的个人和集体缴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土地批准征收通知及相关资金到账后,要将个人和集体缴费与政府出资的社保费一并按保险方案确立内容予以落实,由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本次缴费记入被征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不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待遇支付。参保时对未满60周岁的,待年满60周岁时按实行的城镇职工计发系数计算应发养老金补贴数额,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及满70周岁以上的,按其对应的现行城镇职工计发系数即缴即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二、切实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对本通知执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土地征收行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颁布后征地过程中,已提取预留政府补贴资金,但尚未落实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要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和本通知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资金落实到位;未提取预留政府补贴资金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筹集资金,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在《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前征地过程中,未提取预留政府补贴资金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二)对实行调地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要求,制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将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及时分解记入方案确认人员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暂不符合条件人员的此项补贴须存入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待条件满足后办理相关手续。(三)县(区)政府、管委会已出台或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措施、规定的,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原规定待遇、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并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逐步纳入平台管理。
三、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建立政策落实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对新征土地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对政府补贴资金不提前到位的,不得批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联系,紧密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市、县(区)要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处理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及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征地勘测后,分别同步制作土地补偿和涉及人员养老保险的方案。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流程,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确定并落实参保方案;会同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作完备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报批材料,明确政府社保补贴资金数额、个人和集体缴费列支或抵扣金额及相关比例,制定资金拨付的相关配套制度和办理规程等。
各县(区)须向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备案材料,报送内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审批表,公示内容公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公示明细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原件、复印件,其它相关征地审批和养老保险进度材料。
(三)密切配合,形成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并形成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征地勘测后着手制作土地补偿方案的同时,及时通知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本次被征收土地涉及人员养老保险方案的制作。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在收到批复征地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送达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拟征土地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足额拨付至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收到国土资源部门送达的批复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批确立的个人和集体缴费列支或抵扣相关比例资金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批复文件及政府补贴资金、个人和集体缴费金额到账之日起3个月内(不含节假日)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并将符合条件者的本次政府补贴记入被征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落实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涉及养老保险方面的相关内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审批表
2.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公示明细表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