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滨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滨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滨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滨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滨州市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11项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上述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对应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再发布的政府信息未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照《条例》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金融、旅游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滨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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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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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编号采取“年份+流水号”形式编制,如20120001。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保密法》、《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第六条 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根据信息提供部门的意见,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行政机关,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金融、旅游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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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
部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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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
机构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编号采取“年份+流水号”形式编制,如20120001。
滨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政府批准。
(二)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工作预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三)对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第十二条 因第十一条所列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条例》和《办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滨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行政机关内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审核机构”),管理、指导、协调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信息公开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信息公开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可以商请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对于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对于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部门应当配合信息公开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产生或保存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等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三)主动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五)保密审查情况;
(六)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八)年度报告情况;
(九)收费、减免情况;
(十)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公众满意度情况;
(十二)其他相关考核情况。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核;
(二)组织考核;
(三)综合考核;
(四)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考核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参加当年度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一)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形成或者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未及时向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不向来办事人员解释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三)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及影响的,应当减轻处分;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金融、旅游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相关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滨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组织协调制作、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内部机构共同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高效、便民和分级受理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受理信息公开书面申请:
(一)现场受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地点。现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备案,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二)网上受理。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统一在“中国滨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www.bzxxgk.gov.cn)上为各部门设立网上受理窗口和电子邮箱。各县(区)应当为本级政府部门统一设立网上受理窗口和电子邮箱。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阅网上申请并登记备案。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行政机关的受理邮箱时间为准。
(三)信函、电报、传真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登记备案,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申请时间以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行政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中国滨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www.bzxxgk.gov.cn)上填写电子版《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当立即登记备案。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如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无效,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视为无效申请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待申请人办理完缴费等申请手续后,出具《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内容。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待申请人办理完缴费等申请手续后,出具《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七)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受理机构,制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细则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山东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试行)》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滨州市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
代码 |
|
营业执照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申请时间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
信息
内容
描述
|
|
选 填 部 分 |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否
(仅限公民申请) |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可多选) |
获取信息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地阅读、抄录
(可多选)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
|
|
|
|
|
滨州市政府信息现场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图
滨州市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图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暂行)
费用项目 |
费用分项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信息介质
及制作费 |
纸张费 |
0.2 |
元/张 |
|
复印费 |
0.8 |
元/张 |
|
光盘费 |
3.0 |
元/张 |
|
光盘刻录费 |
2.0 |
元/张 |
|
磁盘费 |
2.0 |
元/片 |
|
磁盘制作费 |
1.0 |
元/片 |
|
信息检索费 |
信息检索费 |
5.0 |
元/小时/人 |
|
信息传递费 |
材料邮寄费 |
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费用 |
|
材料快递费 |
|
材料传真费 |
2.0 |
元/页 |
|
单项申请最高费用标准 |
50.0 |
元 |
|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文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延期答复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其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机关名称)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补正通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并于 年 月 日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 号。
你(单位)已经办理妥当申请手续,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按照你(单位)指定的/以下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其他方式,具体为
向你(单位)提供该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
( )第 号
(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本机关尚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机关对该信息进行审查,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
审查结果请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机关。
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其他有关材料)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 )第 号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请你(单位)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本机关(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认为你(单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向申请人予以提供。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 )第 号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征询你(单位)是否公开该信息的意见(见《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第 号),你(单位)答复不同意公开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其他,
决定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
信息
更正情况 |
信息更正内容描述 |
|
信息更正证明材料 |
|
选 填 部 分 |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
|
其他说明 |
|
|
|
|
|
|
|
|
滨州市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申请更正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确定对你(单位)申请更正的信息:
予以更正
予以部分更正
不予更正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无权更正。
本机关已将你(单位)的更正申请转送
(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或你(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本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
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更正信息的内容,或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驻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在市、县(区)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部门职能评议、政风行风评议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专业评议。聘请专门的社会评议机构进行评议或者利用其他评议机构、评议形式获取的评议成果。
第七条 评议程序:监督评议、专业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八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九条 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内容之。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提请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在评议中被评为“不满意”的部门和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应取消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评先选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垂直管理部门,将“不满意”的评议结果通报其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整改情况应当及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的评议活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条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滨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省政府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各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根据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内本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具体参考附件2、3)。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具体参考附件2)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度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本行政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除做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参考样本)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3、部分重点信息统计说明
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参考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向社会公布 年度本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和投诉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事项和附表共九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年1月1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中国滨州”政府门户网站(www.binzhou.gov.cn)或“中国滨州政府信息公开”(www.bzxxgk.gov.cn)网站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一、概述
对落实《条例》的举措和进展总体情况介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有关数据统计、分析和亮点情况介绍;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等。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情况;
(二)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情况的统计分析;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九、附表
可根据本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参考《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自行制定。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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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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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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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信息 |
分类
统计 |
机构信息 |
公文法规 |
规划计划 |
统计信息 |
财政信息 |
民生
信息 |
社会管理 |
人事信息 |
其 他 |
数量(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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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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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截至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________条;本年度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________条,全文电子化率为______%。全年本区市(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浏览量为________次。 |
依申请公开信息 |
申请形式
统计 |
当面申请 |
网站提交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信 函 |
其他形式 |
数量(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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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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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统计 |
同意公开 |
部分公开 |
不予公开 |
非本机关
掌握 |
信息
不存在 |
内容
不明确 |
其他原因 |
数量(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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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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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统计 |
收缴费用 |
减免费用 |
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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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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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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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本年度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_________件;按期答复________件,按期答复率_______%;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总计______条;按照《规定》于下年度答复的有______件。 |
咨询投诉、
行政复议和诉讼 |
本年度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_____人次,其中现场咨询________人次,电话咨询_______人次,网上咨询______人次。
本年度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______件,已办结_______件,受理率_______,办结率______,满意率______。
本年度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_______件,已办结_______件,受理率_______,办结率______,满意率______。
本年度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_______件,已办结_______件,受理率_______,办结率______,满意率______。 |
工作
人员 |
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职人员总数______人,其中,全职人员数_______人,兼职人员数_____人。 |
费用
情况 |
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财政预算________元,实际支出费用_________元。 |
意见建议和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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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请根据本行政机关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若无相关信息,填“0”。
关于《条例》规定的部分重点信息的统计
说明
一、统计信息
“滨州统计”数据库全年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情况。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二、财政信息
“政府采购网”全年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等信息的详细统计结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实事情况
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的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和分析。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北海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详细介绍促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信息公开的制度措施和数量统计及分析。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促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信息公开的制度措施和数量统计及分析。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相关方面信息公开的制度措施和数量统计及分析。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
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出售、出租,以及房产评估机构、住房保障机构等情况
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出售、出租,以及房产评估机构、住房保障机构等情况信息公开的制度措施和数量统计及分析。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管局
八、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等情况
促进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等情况信息公开的制度措施和数量统计及分析。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九、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公开招标条件、程序和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促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公开招标条件、程序和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等方面信息公开的制度措施和数量统计及分析。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十、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促进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信息公开的制度措施和数量统计及分析。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北海新区管委会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
促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信息公开的制度措施和数量统计及分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十二、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促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等方面信息公开的制度措施和数量统计及分析。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北海新区管委会
十三、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促进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信息公开的制度措施和数量统计及分析。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北海新区管委会
十四、公共查阅点
重点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大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纸质全文数量、纸质目录数量、电子目录数量、电子全文数量。 年接待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人次、借阅文件数量。
责任单位:市档案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北海新区管委会
十五、政府公报
重点说明通过市政府公报公开重要信息类别,市政府公报出版日期,免费向公众发放渠道,每期发放量。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十六、新闻发布会
全年举行政府新闻发布会数量,发布重要信息数量,回答记者问题数量,主要围绕的领域等方面。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北海新区管委会
十七、咨询和投诉情况
(一)咨询
共受理咨询数量,包括现场咨询数量、电话咨询数量和网上咨询数量,以及咨询主要集中的领域。
(二)投诉
共受理市民投诉数量,已办结数量、办结率和投诉人满意率,投诉主要集中的领域。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十八、行政复议情况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和受理率,办理的数量、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争议主要集中的领域;在办结的复议申请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纠错数量等。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北海新区管委会
十九、行政诉讼情况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和受理率,办理的数量、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主要涉及的领域。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北海新区管委会
滨州市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情况(不含政府门户网站受理的)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应当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需要备案的政府信息范围和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确定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内容包括标题(涉密时做相应处理)、编号(文号)、密级、生成日期和不予公开的理由。详见《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附件1)。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确定的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内容包括标题、编号(文号)、生成日期、内容等。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情况。是指除通过中国滨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统一受理和答复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受理和答复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情况。备案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时间、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用途、申请渠道、办理情况等。详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备案表》(附件2)。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备案情况,监督与投诉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等。详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报表》(附件3)。
第四条 备案材料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后,通过政府专网登记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情况随时备案,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实行每月一报,于次月5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非主动公开信息备案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相应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备案表
3、政府信息公开月度报表
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信息标题 |
文号 |
密级 |
生成日期 |
不予公开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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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备案表(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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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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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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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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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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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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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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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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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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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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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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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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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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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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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情况 |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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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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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渠道 |
|
获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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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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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答复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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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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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情况 |
同意公开 部分公开 不予公开 非本机关掌握
信息不存在内容不明确 其他原因 |
答复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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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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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月度报表
项目 |
具体事项 |
应公开数 |
新增数 |
修改数 |
主动公开
情况 |
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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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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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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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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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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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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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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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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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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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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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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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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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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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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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情况 |
不宜公开备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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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情况 |
受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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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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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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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答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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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答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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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申请信息更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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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情况 |
咨询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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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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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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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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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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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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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报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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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
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市和县(区)政府在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市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县(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所设立的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查阅中心应当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以网络查阅服务为主。
《滨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配送。
第五条 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开辟相对独立场地,设置“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市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配备不少于8台微机及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设备和配套桌椅;县(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配备不少于4台微机及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设备和配套桌椅。
(三)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需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向查阅人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于有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五)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打印、登记、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查阅情况上报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除按规定可以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