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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用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2〕139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用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现将《滨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用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滨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用地
  的处理办法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一、为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和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治理和整顿我市土地交易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规章

及有关政策规定,联系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工作。
  四、市(县)财政、物价、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违法用地的处理工作。
  五、对违法用地的处理
  (一)对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经依法查处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和土地

确权变更登记手续。
  1.划拨土地自建住宅的,可由现土地使用者直接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
  2.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联建住宅、商品房开发及进行经济适用房开发按市场价格出售的、按每平方米1-3元缴纳罚金,给房地产

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否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以每平方米3-5元罚金,将土地征为国有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

让金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1997年4月15日至1999年1月1日,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要落实占补平衡方案,占补平衡不能落实的,按规

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处以每平方米3—10元罚金,按标准缴纳

有关税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但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建设或房地

产开发企业以其他形式向政府缴纳实物地租,而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其用地的,当地政府必须制定处理意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现土地

使用者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差价部分。
  (四)对利用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炒卖土地的,一经查出,由原审批机关公布其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无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二年内停止为其办理供地手续。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条件的,由建设部门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在房地产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期间,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申报违法用地情况,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故意抵制有关执法单

位开展清理整顿的,停止为其供地;已经提供用地的,停止其继续施工。
  (六)1999年1月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用地需完善手续的,按原《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之后的

按新《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
  六、对非法交易土地的处理
  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转让、抵押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清理整顿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确定的时限前补办用地手续的,补交税费从轻处理;逾期,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

罚款,责令补办用地手续。(非法出租国有划拨土地的另行文处理)。
  七、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
  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交有偿使用

费和有关税费,否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对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行政划拨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倍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使用的,经

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

5%以上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办公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工业用地闲置的,按照行政划拨用地闲置的处理方式处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

业、金融、旅游、娱乐用地闲置的,按照房地产开发用地闲置的方式处理。
  (四)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因迁移、解散、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储

备。
  (五)废弃的国有道路、沟渠、市政用地等,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六)对闲置的集体土地,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直接纳入政府储备。
  (七)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闲置土地的时间计算:划拨土地自建设用地批准之日起计算,出让土地自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计算。九、对欠交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的处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

申请,由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视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有缴纳能力逾期不交者,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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