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城区土地出让条件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整合市城区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出让的规范性、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城市管理的预见性,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市城区是:按照《滨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四环”以内的区域以及按行政管理区划分属于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的区域,包括市本级、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本意见所指市城区土地出让条件是:市城区土地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储备并报批之后、上市之前所必需具备的具体出让条件。
一、规划条件。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拟出让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出让规模、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界、日照标准、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公共政策、交通组织、空间色彩、建筑单体设计、地下空间利用、实施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提出明确意见;同时,视情征求市环保、教育、人防、地震、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纳入规划条件意见书。规划条件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市土地储备运营领导小组研究,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规划条件分别由该区规划部门提出并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
二、配建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拟出让地块及周边所需要配建的教育、环卫、卫生、体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燃气、热力(含换热站)、给水、排水(含排水泵站)、公厕、车位、周边道路等公共设施的规模、标准、权属,需要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情况,以及对配建资金的落实措施,提出具体意见。在征求市城管执法部门意见后,出具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意见书。对于房地产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开发企业资质、资格及其他建设条件提出要求。
其中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配建意见分别由该区建设部门提出并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
三、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规定,对拟出让地块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四、净地出让。拟出让地块出让前完成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收和收回(收购)批准手续,补偿安置到位及实施场地平整后,适时组织地籍调查,确保拟出让土地权属合法清晰、没有争议,实现净地出让。
五、上市建议。根据拟出让地块所处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出具地块上市建议书,明确地块的出让面积、净地交地时间、周边规划道路、绿地拆迁建设情况以及建议上市价格、付款方式等。对影响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可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对用地的特殊条件提出建议。
六、价格形成。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依据地块出让条件,参照基准地价和近期土地市场成交情况,对拟出让地块价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出出让参考价格。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拟出让土地周边地块的楼面价格、建筑成本、利润空间等进行调查测算,提出出让建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保留价格试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67号)进行审核,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起始价格及保留底价。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其土地价格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七、组织实施。在确定出让地块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以上有关区和有关部门发函征求出让意见或出让条件。有关区、部门在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求意见函之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严格按照时间和标准要求出具相关意见或条件;确需调整充实的,要积极协调配合。对因工作不到位影响土地出让的,市政府将视情问责。所有出让意见和条件形成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各项意见和条件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地块出让方案和出让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对出让条件不成熟的地块,暂缓出让。
八、相关费用。以上工作由社会机构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并按程序拨付至相关单位。
各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完善土地出让条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