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物流服务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物流服务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9日
长春市物流服务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规定
为促进我市物流服务业发展,根据《物流中心分类与基本要求(GB/T24358—2009)》、《物流服务分类与编码(GB/T26820—2011)》、《物流术语(GB/T18354—200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物流服务类项目的设施用地,其规划用地性质应根据服务业态类型按照《长春市物流服务项目规划用地性质对照表》(附件1)确定,且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
二、物流中心有关规定。物流中心是从事物流活动的具有完善信息网络的场所或组织,具有为社会或企业自身提供物流服务、物流功能健全、集聚辐射范围大、存储、吞吐能力强等特点。根据货物属性为主要依据,物流中心可分为专业型物流中心、通用型物流中心和综合型物流中心。
专业型物流中心。需配置专用设施设备以满足特定货物专业化运作要求的物流中心,如低温类物流中心、散装类物流中心等。
通用型物流中心。满足一般货物运作要求的物流中心。根据不同的服务功能侧重点,可分为仓储类物流中心,集散类物流中心和其他类物流中心。仓储类物流中心,以储存业态为主,货物储存量大、储存时间长;可为工商业企业提供分拨、配送或其他增值服务。集散类物流中心,以大批量货物集散及配送业态为主;大量货物整进整出或批量零出,在中心周转周期短。其他类物流中心。
综合型物流中心。同时具备专业型物流中心和集散型物流中心特征的物流中心。
三、物流企业类型及有关规定。根据以物流服务某些功能为主要特征,并向物流服务其他功能延伸的不同状况,物流企业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仓储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以从事仓储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报关、中转等仓储服务,具备一定规模;企业能为客户提供配送服务以及转让过户、流通加工等其他服务;企业自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货运车辆;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运输型物流企业。运输型物流企业以从事货物运输服务为主,包括货物快递服务或运输代理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可以提供门到门运输、门到站运输、站到门运输、站到站运输服务和其他物流服务;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运输设备;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运输货物进行状态查询。
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具备一定规模;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指定整合物流资源的运作方案,为客户提供契约性的综合物流服务;按照业务要求,企业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设备、仓储设施及设备;企业具有一定运营范围的货物集散、分拨网络;企业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客户服务;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物流服务全过程进行状态查询和监控。
四、物流项目规划建设要求。
(一)规划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工作实际,划分为两个分区。第Ⅰ区域:北环城路、东环城路、卫星路、南环城路、蔚山路、飞跃路、西环城路所围合区域;第Ⅱ区域:第Ⅰ区域以外的主城区。规划区内的其他乡镇应结合乡镇总体规划综合确定;双阳城区参照第Ⅰ区域执行。
规划区范围内不同类型物流中心的容积率应按照《长春市物流中心控制与推荐容积率一览表》(附件2,容积率指标值均为下限,即项目建设时容积率不应低于指标值)执行。
(二)物流项目功能区一般包括作业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等,作业区应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分开设置,不同类型的物流中心可根据进出货物的类型、流动频率建设相应的功能区、合理设置功能区的布局,保障其主要功能的顺利实现并实现货物的有序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项目内非直接用于存储、装卸、包装等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展示厅、值班宿舍、食堂等)用地面积不应发超过物流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三)物流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40%。建筑密度是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堆场的占地面积之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四)物流项目应规划建设库房、停车场(库)、信息化设施等主要设施,不同类型的物流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建设堆场、铁路专用线等设施。
(五)根据物流作业的特点,考虑到货物处理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物流项目中的库房宜控制在6层及以下,容积率不宜超过3.0。
(六)严禁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和批发交易市场等非物流仓储设施。
(七)物流设施建成后不得分割登记产权,不得分割出售、出让、出租。
附件:1.长春市物流服务项目规划用地性质对照表
2.长春市物流中心控制与推荐容积率一览表
2016年长府办发3号附表1.doc
2016年长府办发3号附表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