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变更建筑物房屋用途、土地用途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变更建筑物房屋用途、土地用途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长春市变更建筑物房屋用途、土地用途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建筑物房屋用途、土地用途变更许可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春市辖区内已依法取得产权证及国有土地证的建筑物,权属人申请改变建筑物房屋用途、土地用途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物房屋用途、土地用途变更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满足国土、环保、消防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许可。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的不予变更:
(一)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已建项目;
(二)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
(三)小区配套属政府或业主的公共设施用房;
(四)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分摊用地的(同一宗地,分割办证,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六)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项目;
(七)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范的;
(八)规划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申报变更许可须提供的报件材料
(一)权属单位(或买受人)书面申请;
(二)权属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各1份;
(三)发改部门的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无上述材料,可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验算并出具变更或加以改造之后能满足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各种规范要求及规定的书面文件;
(六)申请变更为餐饮、娱乐等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且对周边居民生活有影响的项目,应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意见,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征得同一栋楼利害关系人同意;
(七)属于分摊用地的,需提供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还需要提供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函;
(九)原批准有效的设计图纸、方案(各1份),原来没有图纸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进行实测,绘制规划总平面图和新设计图纸(10份)、方案(4份)。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权属单位(或个人)持报件材料到长春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报批,实行并联审查、审批;
(二)市国土(土地出让费用)、建委(配套费、停车位、市政设施满足与否)、消防(消防安全)、环保(环保合格与否)、人防(人防设施需要)、公用(公用设施满足与否)、房地(房屋结构安全)、园林绿化(绿化率合格与否)等行政主管部门并联审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提出初审意见;
(三)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四)初审不同意变更建筑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不予变更规划许可决定书》;
(五)审查同意的,申请单位(或者买受人)根据初审意见进行方案设计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核准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及附图(规划条件图、建筑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权属单位(或个人)持《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及其他报审资料,到各部门办理地价调整、消防安全、环保审查、结构安全、市政设施、人防配套、配套费用、绿地率、停车等手续,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并联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七)权属单位持上述单位审查同意函和《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七条有效期要求
取得《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6个月内未办理土地以及相关手续的,决定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