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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报建管理


  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先到建设主管部门报建,并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报建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项文件。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装修装饰工程需提供产权单位装修决定或产权人关于装修装饰的申请。


  (二)房屋建筑工程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装修装饰工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办事人员办理此项目业务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装修装饰工程的产权人或租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加强资质与资格管理


  (一)外埠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墙体材料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埠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备案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或登记的外埠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未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的外埠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建设经营活动。


  (二)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劳务企业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企业。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上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允许从事劳务作业。


  (三)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从事建设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从资格、业绩、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信用记录及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红、橙、绿”三色通道制度,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的参考依据。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勘察设计管理


  (一)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审查实行统一管理,凡新建民用建筑均须进行建筑节能审查。


  (二)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并形成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重点审查无障碍设施建设、雨污分流建设、信报箱建设、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楼宇照明建设等,推进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审查业务时,建设单位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详勘)报告》中应附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备案证明材料。未附证明材料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审查。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勘察文件审查在先、设计文件审查在后的工作程序。审图机构承接工程勘察审查业务时,必须在勘察单位对审查意见做出书面回复后,方可出具审查合格的报告;承接工程设计审查业务时,必须要求送审单位提交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


  (五)全面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动态监管机制。市建设主管部门对资质动态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企业,予以停业整顿、降级或撤销资质等处理。


  (六)抗震设防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加强发包与承包管理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入长春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五)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提倡招标人不参加评标委员会。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


  (七)实行劳务分包制度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提倡施工现场实行农民工工资一卡制。


  (八)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业主)必须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有关规定比例,代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并存入保证金专户,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九)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五、加强合同与造价管理


  合同与造价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加强质量管理


  (一)住宅工程质量实行分户验收。初装修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要求内容,对每户住宅的观感、使用功能等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精装修的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认可文件(《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无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七、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预存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三)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施工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保证文明施工。


  (六)建(构)筑物拆除过程中,应当遵守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八、加强施工许可管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用于居民自用住宅的装修装饰工程且不涉及结构拆改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3.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4.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国有和政府投资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


  (三)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主体应当依法领取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核发条件参照《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执行。


  (四)施工许可证实行属地办理。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所在地在市区(不含双阳区)的施工许可证,各县(市)、双阳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的施工许可证,市属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办理本辖区的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许可证及项目基本情况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便于监督。


  (六)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按照责任书的要求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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