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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禁止违规集资建房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禁止违规集资建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制止违规集资建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违规集资建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以“组织团购”、“定向开发”、“合作开发”、“委托代建”等方式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禁止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合作、借款、入股等形式“团购”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二、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为违规集资建房提供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企事业单位员工依法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二手房解决住房问题或改善居住条件。

四、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商品房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认筹、认购、预订、排号、借款、发放VIP卡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五、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违规集资建房的,由各级监察机关会同房产、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六、各县(市)禁止违规集资建房应当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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