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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

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暂行办法

CZCR-2017-01017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郴政办发〔2017〕1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统一标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没有取得房屋产权或者没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建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的认定。
市房产管理局依法组织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摸底。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所占用土地的权属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核实建筑的规划许可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施工许可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因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行为是否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的产权合法性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工商、税务、公安、卫生计生、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核实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证照情况,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按1992年10月27日《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实施作为时间节点,依据下列材料进行认定: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二)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使用,且依法可确认为国有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及其补办用地手续证明材料;
(四)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属违法建筑,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依法不予补偿。具备一项及以上规定材料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定。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调查。市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组织调查,查明建筑物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时间、建筑结构等情况,并收集用地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相关部门许可文件及其他证明建筑合法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对调查中发现的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的未经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相关资料、证据,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定申请及相关认定材料。移送的相关认定材料事实不清、资料不齐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市房屋征收部门补充调查,并书面告知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
(三)认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申请及相关认定材料移送到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收集汇总,并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认定。
(四)公示。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结论,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用地情况、房屋位置、业主姓名、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建设时间、建筑结构以及其他综合认定情况。调查结果公示须送达给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的,保障其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及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伪造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已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的,遵循原认定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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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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