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5-01031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郴政办发〔2015〕3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
附件
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并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监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物价、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农业、林业、统计、法制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妥善做好被征地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的5%计算,列入征地成本。
被拆迁人主动配合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腾地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订,奖励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第五条 在实施征地拆迁前,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风险化解方案,制订应急预案。
第六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被拆迁人,并将告知内容函告相关部门。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确认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或者进行公证后,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抢建房屋等建(构)筑物、对房屋等建(构)筑物进行突击装修、抢种抢栽青苗或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所在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迁入、分户等审批手续(出生、婚姻、学生毕业、华侨归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特殊情况的除外);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暂停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等手续。
第七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或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的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拆迁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途径和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公告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研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被拆迁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对限期腾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征地拆迁补偿费未全额支付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即房屋主体部分的重置成本,是指对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根据批准的用途、面积、建设层次和建造结构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附件1执行。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即房屋主体装饰和内部装修费用,是指对被拆迁人合法有效房屋,根据房屋实际装修建筑面积、特征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综合包干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附件1执行。 搬家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以户为单位补助。具体标准按附件2执行。
第十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不再给予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地拆迁农村村民的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对象为:
(一)征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合法取得的住宅类房屋被拆迁,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户”);
(二)征地范围内,已分户或者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办理分户手续,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无房户(以下简称“非拆迁安置户”);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拆迁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用地限额标准的,不予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需要进行居住安置的,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按“一户一宅,相对集中,自拆自建”原则,实行迁建安置,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但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及市人民政府明确实行公寓式安置的范围,一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基础设施配套”的原则,实行公寓式安置。公寓式安置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实行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迁建安置用地由安置对象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
(二)迁建安置用地等有关批准手续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负责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拆迁安置户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承担;
(四)实行分散安置的,拆迁安置户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基础超深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五)属于“非拆迁安置户”的,迁建安置用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等,以及基础(含基础超深部分)等相关费用由安置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实行征购补偿,不予安置。征购补偿标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40%:
(一)拆迁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二)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安置的;
(三)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安置期间内死亡的;
(四)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寺庙、祠堂和集体所有的公房,不需要异地重建的;
(五)拆迁企业在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涉及企业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企业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按拆迁时办理同等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偿。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根据企业上季度的经营状况、利润、税收和建设周期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涉及到生产设备搬迁的,根据生产设备搬迁的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寺庙、祠堂和集体所有的公房,需要重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同类结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规定另行选址建设;重建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重建用地的相关手续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协调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道路、水沟、水渠、水坝等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需要恢复重建的,重建费用由征地拆迁项目业主承担,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告知后突击装修房屋等建筑物以及废弃设施,不予补偿。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突击装修房屋等建筑物及废弃设施,由相关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建设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无偿拆除,超过规定期限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搬迁,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布迁坟公告,经调查核实后,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迁坟用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逾期未搬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或者城乡结合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提供迁坟用地的,可异地购买迁坟用地或者迁入公墓,具体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第二十三条 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补偿标准按附件6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7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成片果树、经济林、用材林、草地的青苗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8-10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征地范围内苗圃补偿标准按附件11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2-14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所有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冒领、截留或挪用补偿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郴州市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
附件:1.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装饰、装修拆迁补偿标准
2.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
3.郴州市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郴州市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装饰、装修项目拆迁补偿标准
5.郴州市迁坟补偿标准
6.郴州市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补偿标准
7.郴州市征收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青苗补偿标准
8.郴州市征地范围内成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9.郴州市征地范围内成片经济林木青苗补偿标准
10.郴州市征地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木、草地青苗补偿标准
11.郴州市征地范围内苗圃青苗补偿标准
12.郴州市征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13.郴州市征地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14.郴州市征地范围内零星花卉、苗木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
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装饰、装修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
结构 |
补偿
范围 |
等别 |
主 要 特 征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增减因素 |
钢混
结构 |
房屋主体部分 |
|
1.主体结构:全框架结构,桩基础或筏板基础,以钢筋混凝土柱、梁、板为主承重,全部为现浇;并先施工;内外墙砖后施工。
2.层高:层高3米以上;
3.屋顶:有女儿墙,有坡屋顶或隔热层,有天沟排水;
4.厨房、卫生间:有独立的卫生间和厨房;
5.排水系统:房屋四周有排水沟;
6.水电:设施齐全。 |
800 |
1.层高每增减10厘米,房屋主体部分补偿增减1%;
2.坡屋顶,底层车库、杂房层高不足2.2米,按房屋主体部分的60%补偿;
3.主要特征中每缺少一项扣减30—50元/平方米。 |
装饰装修部分 |
一类 |
1.外墙:四面贴瓷砖或刷墙漆,部分有玻璃、石材等饰物;
2.内墙:全粉刷,涂料罩面,部分贴瓷砖、(墙布墙纸);
3.地面:全部贴瓷砖或铺木地板(含复合木地板);
4.屋顶:有吊顶造型;
5.门窗:有防盗门,全部塑钢或铝合金玻璃窗,门、窗全包装饰;
6.卫生间:四面贴墙砖,卫浴设施齐全,有吊顶;
7.厨房:四面贴墙砖,有吊顶、固定灶台、整体橱柜。 |
450 |
1.为综合包干补偿标准,主要特征未包含的装饰、装修项目按附件4进行补偿;
2.按实际装修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3.主要特征中每缺少一项扣减20-30元/平方米;
4.未进行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
二类 |
1.外墙:全粉饰,部分贴瓷砖或刷墙漆;
2.内墙:部分粉刷,涂料罩面或贴瓷砖(墙布、墙纸);
3.地面:部分贴瓷砖或铺木地板(含复合木地板);
4.门窗:有防盗门,部分塑钢或铝合金玻璃窗;
5.卫生间:卫浴设施齐全。 |
350 |
砖混
结构 |
房屋主体部分 |
一等 |
1.主体结构:桩基础或混凝土现浇基础,有构造柱、圈梁、24砖墙共同承重,部分钢筋混凝土柱、梁、板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柱与内外砖墙一并施工;
2.层高:层高3米以上;
3.屋顶:有女儿墙,有隔热层或坡屋顶,有天沟排水;
4.厨房、卫生间:有独立的卫生间和厨房;
5.排水系统:房屋四周有排水沟;
6.水电:设施齐全。 |
600 |
1.层高每增减10厘米,房屋主体部分补偿增减1%;
2.坡屋顶,底层车库、杂房层高不足2.2米,按房屋主体部分的60%补偿;
3.主要特征中每缺少一项扣减30—50元/平方米。 |
二等 |
1.主体结构:标准砖石基础,墙、梁共同承重,预制板楼面;钢筋混凝土梁、柱与内外砖墙一并施工;
2.层高:层高3米以上;
3.屋顶:无女儿墙和隔热层,自然找坡排水或通过瓦屋面排水;
4.厨房、卫生间:无独立的卫生间,厨房;
5.排水系统:房屋四周自然排水;
6.水电:设施基本齐全。 |
500 |
装饰装修部分 |
一类 |
1.外墙:四面贴瓷砖或刷墙漆,部分有玻璃、石材等饰物;
2.内墙:全粉刷,涂料罩面,部分贴瓷砖、(墙布、墙纸);
3.地面:全部贴瓷砖或铺木地板(含复合木地板);
4.屋顶:有吊顶造型;
5.门窗:有防盗门,全部塑钢或铝合金玻璃窗,门、窗全包装饰;
6.卫生间:四面贴墙砖,卫浴设施齐全,有吊顶;
7.厨房:四面贴墙砖,有吊顶、固定灶台、整体橱柜。 |
450 |
1.为综合包干补偿标准,主要特征未包含的装饰、装修项目按附件4进行补偿;
2.按实际装修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3.主要特征中每缺少一项扣减20-30元/平方米;
4.未进行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
二类 |
1.外墙:全粉饰,部分贴瓷砖或刷墙漆;
2.内墙:部分粉刷,涂料罩面或贴瓷砖(墙布、墙纸);
3.地面:部分贴瓷砖或铺木地板(含复合木地板);
4.门窗:有防盗门,部分塑钢或铝合金玻璃窗;
5.卫生间:卫浴设施齐全。 |
350 |
砖木
结构 |
房屋主体部分 |
|
1.标准砖木基础,砖墙承重为主,木制楼面,木屋架及瓦屋面,层高3米以上;
2.空斗砖墙,部分眠砖墙,有过梁、挑梁,砖柱结构;
3.木制楼面;
4.坡屋面盖瓦;
5.房屋四周自然排水。 |
400 |
1.层高每增减10厘米,房屋主体部分补偿增减1%;
2.坡屋顶,底层车库、杂房层高不足2.2米,按房屋主体部分的60%补偿。 |
装饰装修部分 |
|
1.外墙面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室内地面水泥找平,或部分贴瓷砖或水磨石,内墙粉刷;
2.门窗:各类金属材质或木制门窗;
3.室内水、电设施齐全。 |
200 |
1.为综合包干补偿标准,主要特征未包含的装饰、装修项目按附件4进行补偿;
2.按实际装修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3.房屋主要特征中每缺少一项扣减20-30元/平方米;
4.未进行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
土木
结构 |
房屋主体和装饰装修部分 |
|
土砖、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木制楼面,瓦屋面,层高2.8米以上。 |
400 |
1.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2.层高不足2.2米,按房屋主体的60%补偿。 |
说明 |
1.房屋及装饰、装修拆迁补偿为房屋主体部分和装饰、装修部分两项补偿之和;
2.房屋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3.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按被拆迁房屋的实际装修建筑面积计算;
4.在城市(含县城)建设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及装饰、装修拆迁补偿可提高10%。 |
附件2
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助费、
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名称 |
补助标准 |
备 注 |
搬迁补助费 |
800元·次/户 |
1.以户为单位(含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非拆迁安置户)进行补助。
2.实行迁建安置的按2次计算。
3.实行征购补偿的按1次计算。 |
过渡期安置
补助费 |
500元·月/户 |
1.以户为单位(含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非拆迁安置户)进行补助。
2.实行迁建安置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年;实行公寓楼安置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年;实行征购补偿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
因安置对象以外的原因,需要延长过渡期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延期部分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增加30%。
3.郴州市城市建设规划区内过渡安置补助费提高60%,其他县市建设规划区内提高30%。 |
附件3
郴州市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主要特征 |
1 |
烤烟房 |
350 |
废弃的按60%补偿。 |
2 |
简易房 |
260 |
高度2.2米以上,房屋结构完整,门窗齐全。层高在2.2米以下的按60%补偿。 |
3 |
简易果蔬
大棚 |
40 |
高度在2.2米以上,用铁管、不锈钢管搭建,棚面用薄膜覆盖。用竹、木、水泥桩搭建的按50%补偿。 |
4 |
工厂化种植
连栋钢架
大棚 |
500 |
高度3米以上,有钢屋架,钢立柱,彩钢瓦屋顶,大棚四周用玻璃或砌块封闭;大棚内有排灌设施。 |
5 |
钢架厂棚 |
160 |
搭建的简易建(构)筑物,高度在2.2米以上。以竹、木、水泥桩搭建的按50%补偿。 |
附件4
郴州市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装饰、
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说 明 |
1 |
铺砖抹水泥 |
平方米 |
40 |
只针对水塘设施,无砖石基础的按40%计算 |
2 |
水塔 |
立方米 |
400 |
有钢筋分布的正规水塔,内、外贴瓷砖分别增加15%补偿 |
3 |
沼气池 |
座 |
30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4 |
化粪池 |
立方米 |
300 |
按容积计算 |
5 |
砖砌井 |
立方米 |
36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6 |
石砌井 |
立方米 |
28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7 |
土井 |
立方米 |
140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8 |
摇泵井 |
座 |
20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每户限补一座;③废弃的不予补偿 |
9 |
砖砌水池 |
立方米 |
250 |
|
10 |
围墙(24砖眠墙) |
平方米 |
130 |
①围墙,已包括基础含粉刷,未粉刷墙体按70%计算。②贴瓷片每平方米增加12元 |
11 |
围墙(24砖斗墙) |
平方米 |
110 |
12 |
围墙(18砖墙) |
平方米 |
110 |
13 |
围墙(13砖附柱墙) |
平方米 |
90 |
14 |
围墙(土砖附柱墙) |
平方米 |
60 |
15 |
假山 |
立方米 |
280 |
由混凝土等组成的递增20% |
16 |
水泥路面 |
立方米 |
400 |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
17 |
沥清路面 |
平方米 |
60 |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
18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30 |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
19 |
三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25 |
表面平整 |
20 |
水泥坪 |
平方米 |
50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2元 |
21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25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22 |
素土坪 |
平方米 |
10 |
素土夯实,表面拍光 |
23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24 |
砖砌暗沟 |
米 |
80 |
按长度计算 |
25 |
片石明沟 |
立方米 |
220 |
有盖板的增加30% |
26 |
土沟 |
米 |
7 |
按长度计算 |
27 |
片石护坡 |
立方米 |
22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8 |
砖砌护坡 |
立方米 |
30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29 |
桥梁墩体 |
立方米 |
36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30 |
暗砼涵管(Φ200毫米及以下)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31 |
暗砼涵管Φ200-300毫米) |
米 |
100 |
按长度计算 |
32 |
暗砼涵管Φ300-500毫米) |
米 |
140 |
按长度计算 |
33 |
暗砼涵管Φ500-800毫米) |
米 |
180 |
按长度计算 |
34 |
暗砼涵管(Φ800毫米及以上) |
米 |
250 |
按长度计算 |
35 |
水泵移装 |
台 |
100 |
家用 |
36 |
PVC管直径1寸以下 |
米 |
1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37 |
PVC管直径2寸 |
米 |
15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38 |
PVC管直径3寸 |
米 |
2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39 |
PVC管直径4寸以上 |
米 |
25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40 |
4分镀锌水管 |
米 |
2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41 |
6分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42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4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43 |
2寸镀锌水管 |
米 |
8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44 |
3寸镀锌水管以上 |
米 |
11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45 |
卷闸门 |
平方米 |
200 |
内无门不予补偿,电动卷闸门增加50%补偿 |
47 |
折叠门 |
平方米 |
220 |
内无门不予补偿 |
48 |
铝合金门窗 |
平方米 |
150 |
|
49 |
户外照明线 |
米 |
10 |
双线 |
50 |
动力线 |
米 |
15 |
四线 |
51 |
屋顶水箱 |
立方米 |
350 |
用砖砌,四周砂浆抹面 |
52 |
三相电表 |
户 |
3500 |
|
53 |
两相电表 |
户 |
500 |
按一户一表补偿 |
54 |
水表 |
户 |
500 |
按一户一表补偿 |
55 |
混凝土 |
立方米 |
360 |
有钢筋的另加200元/立方米 |
56 |
土 方 |
立方米 |
12 |
外运按10元/立方米计算运费 |
57 |
砖砌灶 |
座 |
260 |
瓷砖贴台面增加25%补偿 |
58 |
简易灶 |
座 |
150 |
|
59 |
粪坑 |
立方米 |
80 |
按容积计算 |
60 |
水泥板 |
平方米 |
80 |
贴瓷片每平方米增加60%补偿 |
61 |
葡萄架 |
平方米 |
10 |
|
62 |
木制门套 |
扇 |
300 |
|
63 |
木制窗套 |
扇 |
200 |
|
64 |
木制墙裙 |
平方米 |
100 |
|
65 |
墙 纸 |
平方米 |
60 |
|
66 |
卫星天线 |
户 |
180 |
移装费用 |
67 |
热水器移装 |
台 |
150 |
移装费用 |
68 |
空调机移装 |
台 |
200 |
柜式,挂式空调移装费用 |
69 |
大便器 |
个 |
100 |
不能移动 |
70 |
坐便器 |
个 |
350 |
含水箱,不能移动 |
71 |
洗脸盆 |
个 |
200 |
不能移动 |
72 |
电话、有线
电视、网线。 |
户 |
|
按有关部门标准补偿 |
73 |
壁嵌水泥碗柜 |
个 |
150 |
有门、隔板、瓷片增加40% |
74 |
木衣柜 |
平方米 |
300 |
不能移动 |
75 |
防盗网 |
平方米 |
80 |
不锈钢材质增加50% |
76 |
遮雨棚 |
平方米 |
20 |
用水泥立柱,上面用铁丝结网,棚面覆盖薄膜 |
附件5
郴州市迁坟补偿标准
坟墓类型 |
单 位 |
补偿标准
(元/冢) |
备 注 |
混凝土坟墓
石砌坟墓 |
冢 |
1800 |
1.双冢坟补偿标准增加50%。
2.对5年以内的新坟补偿标准增加1000元/冢。
3.对5-10年内新坟补偿标准增加500元/冢。
4.有墓碑的,补偿标准增加400元/冢。 |
土坟墓 |
冢 |
1200 |
附件6
郴州市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补偿标准
地 类 |
补 偿 标 准 |
专业菜地 |
征收专业菜地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公布同一区域水田征地补偿标准的1.8倍计算。 |
专业鱼池(塘) |
征收专业鱼池(塘)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公布同一区域水田征地补偿标准的1.55倍计算。 |
附件7
郴州市征收水田、旱土、专业菜地、
专业鱼池(塘)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 地类 标准
(元/亩)
县市区 |
水田 |
旱土 |
专业菜地 |
专业鱼池(塘) |
备 注 |
北湖区、苏仙区 |
1800 |
1200 |
3200 |
2400 |
1.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认定,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标准、条件执行,由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专业鱼池(塘)以外的鱼塘、养殖水面青苗补偿标准按水田的标准执行。
3.在水田上连片种植蔬菜的按专业菜地的80%补偿。 |
资兴市 |
1620 |
1080 |
2900 |
2160 |
桂阳县、宜章县、
永兴县、嘉禾县、
临武县、汝城县、
桂东县、安仁县 |
1530 |
1020 |
2800 |
2040 |
附件8
郴州市征地范围内成片果树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种 类 |
未结果 |
已结果 |
备 注 |
1 |
柚、柑、桔、杨梅、葡萄 |
4500 |
10000 |
1.本表中葡萄、弥猴桃、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40株/亩,其他果树设定的栽植密度为50-60株/亩,草莓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60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两种或两种以上果树混栽的,以栽植较多的一类计算补偿。
3.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果树补偿,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 |
2 |
桃、李、梨、枣、杏、枇杷、石榴、猕猴桃 |
4000 |
9000 |
3 |
草 莓 |
8000 |
附件9
郴州市征地范围内成片经济林木青苗
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
号 |
种 类 |
未 结 果 |
已 结 果 |
备 注 |
|
1.本表中油茶、油桐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00株/亩,茶叶栽植密度4000株/亩。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经济林木补偿,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部门确定。 |
|
1 |
油茶 |
3100 |
5200 |
|
2 |
油桐 |
2600 |
4200 |
|
3 |
茶叶 |
2400 |
3900 |
|
4 |
板栗 |
2800 |
7200 |
|
附件10
郴州市征地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木、草地青苗
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
种 类 |
胸 径 |
备 注 |
小于
2厘米 |
2-5厘米 |
5-10厘米 |
1 |
用材林
(含竹类) |
2600 |
3900 |
3200 |
1.本表中设定的栽植密度为160株/亩以上。低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高于设定栽植密度的按本标准补偿。
2.人工造林的按此标准的120%补偿。
3.胸径按树根部以上1.3米处计算。
4.树木胸径超过10厘米的按规定补助砍伐工资,其树木归所有人所有。
5.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他林木补偿,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部门确定。 |
2 |
灌木林 |
780 |
3 |
天然草地 |
400 |
4 |
人工绿化草地 |
1200 |
附件11
郴州市征地范围内苗圃青苗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元∕亩) |
备 注 |
果 树 |
5200 |
1.苗圃是指为移植或出售而培育幼苗的成片土地。
2.每亩在2000株(含2000株)以上的按此标准进行补偿,每亩不足2000株的按此标准酌情补偿。
3.按此标准补偿后,苗木由其所有权人自行移植。经论证因季节等原因不适合移植的,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情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测算,适当增加补偿。 |
经济林 |
3900 |
用材林 |
3300 |
附件12
郴州市征地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青苗
补偿标准(元/株)
序号 |
规格
金额
名称 |
苗 高 |
胸 径 |
备注 |
1米以下 |
1—2米 |
2—3米 |
2—3厘米 |
3—5厘米 |
5—6厘米 |
补偿
标准 |
补偿
标准 |
补偿
标准 |
补偿
标准 |
补偿
标准 |
补偿
标准 |
1 |
樟树 |
5 |
20 |
40 |
50 |
60 |
90 |
1.树木超过表中最大胸径的,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
2.胸径按树根部以上1.3米处计算。 |
2 |
梓、楠、泡桐 |
5 |
7 |
10 |
18 |
28 |
35 |
3 |
杉树、松树 |
5 |
7 |
10 |
18 |
25 |
30 |
4 |
桂花 |
5 |
20 |
30 |
60 |
90 |
200 |
6 |
玉兰 |
5 |
15 |
25 |
30 |
40 |
70 |
7 |
铁树 |
40 |
100 |
|
|
|
|
8 |
女贞 |
2 |
10 |
20 |
25 |
40 |
60 |
9 |
楠竹、竹 |
每根周围10—20厘米补偿6元 |
附件13
郴州市征地范围内零星果树、经济林类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未结果 |
已结果 |
1 |
柚、柑、桔、杨梅 |
75 |
165 |
2 |
桃、李、梨、枣、枇杷、石榴、棕、椿树、银杏 |
65 |
150 |
3 |
弥猴桃、葡萄 |
35 |
75 |
4 |
油茶、油桐 |
30 |
55 |
5 |
板粟 |
50 |
120 |
附件14
郴州市征地范围内零星花卉、苗木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高度(米) |
冠幅(米) |
1 |
茉 木 莉 槿 |
0.5 |
|
株 |
5 |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另补偿20元。 |
1.0 |
|
株 |
20 |
2 |
迎 山
春 茶
花 花 |
一年生 |
|
株 |
5 |
冠径1.5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0.80 |
株 |
20 |
|
1.50 |
株 |
45 |
3 |
黄 夹
竹
杨 桃 |
一年生 |
|
丛 |
5 |
四年以上生30元/丛。 |
二年生 |
|
丛 |
10 |
三年生 |
|
丛 |
20 |
4 |
七 栀
里 子
香 花 |
|
0.40 |
株 |
5 |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20元。 |
|
0.70 |
株 |
10 |
|
1.0 |
株 |
20 |
5 |
芭 美
蕉 人
蕉 |
小 |
|
丛 |
5 |
|
中 |
|
丛 |
8 |
大 |
|
丛 |
10 |
6 |
月 季
玫 瑰
杜 鹃 |
一年生 |
|
株 |
5 |
4年以上30元/株。 |
二年生 |
|
株 |
10 |
三年生 |
|
株 |
20 |
7 |
木芙蓉 |
1.00 |
|
株 |
5 |
高度1.70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20元。 |
1.40 |
|
株 |
10 |
1.70 |
|
株 |
20 |
8 |
葱兰 |
|
|
小丛 |
5 |
|
|
|
大丛 |
10 |
注:1.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2.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