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管力度,确保城市规划建设依法依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和提前五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针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存在的职责界定不清责任不明、监督管理不严落实不力、配合不足协调不畅等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理顺职责,明确权限,加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管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对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等执法不到位问题,解决以权谋私、包庇纵容、渎职失职等违法违纪问题,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断巩固“四城”创建成果,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
二、进一步发挥行政审批(许可)的监管作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审批(许可),严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管,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消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无序的现象。对城市规划建设负有事前审批监管职责和事后监督检查职责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城管、环保、安监、公安消防、人防、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相关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和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对城市规划建设事前、事后监管到位。审批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审批、提速审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布局、不符合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坚决不批。要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全力推进行政审批服务集中办理,扩大并联审批、联合审批范围,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高效快捷的政务环境,确保审批监管作用及时充分发挥。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在岗谁检查,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依法依规,穷尽措施,确保履职到位。
(一)进一步明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管辖区域。
由市城管委牵头,编制、法制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职责分工、管辖区域进行划分、明确,做到区域衔接无死角、部门职责无交叉、上下分工无重叠。任务责任划分要精确到点、到线,实现无缝对接。责任划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已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开展各项整治工作,确保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
对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和管理分工,加大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虽批乱建等违法问题。
(1)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稽察监管,保证相关建设项目质量。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实施检查;对经审批的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报送建设项目档案等情况进行检查。
(3)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未批先占或超过批准数量占地等问题进行检查。
(4)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行政性审查和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验收后登记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5)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户型面积、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进行检查;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进行检查;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是否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进行检查;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其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进行检查;对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施工期环境管理的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建设项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审核的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
(10)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取得经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者未经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而开工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是否存在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户外牌匾等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是否存在违法处置建筑垃圾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是否存在违法损害、侵占城市道路、桥梁的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
(11)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况进行检查;对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进行检查;对建设项目安装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缴纳易地建设费情况进行检查;对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情况进行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实行工程监理情况进行检查;对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移交工程档案情况进行检查。
(1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13)市城建大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承担第一责任,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
(14)以上相关部门还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地震、文化(文物)等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履行好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责任。市属部门与区属部门之间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划分不清的,各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法制部门尽快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设项目,应知未知、应查未查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各有关部门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未取得经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者未经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而进行建设的,城管部门是第一检查责任部门,若失察应首先承担责任;在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建设的,国土部门是第一检查责任部门,若失察应首先承担责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规划部门是第一检查责任部门,若失察应首先承担责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部门是第一检查责任部门,若失察应首先承担责任。
(三)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对城市建设的监督检查,应遵循及时、全面、细致的原则,做到时间不间断、范围全覆盖、事项无遗漏。检查要以发现并纠正问题、规范建设领域秩序为目的,尽量避免例行公事、走过场式的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应当处理的要及时处理,防止违法后果扩大。发现应归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一)要严格依法处罚,做到执法必严。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查处,属于各部门协同的要主动协同办理,属于其他部门独立职责的要立即转办,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不得推诿。查处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各专业法规定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期限、费用等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各专业法规定,依法实施处罚。处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禁随意处罚、滥施处罚,做到既要保证行政机关职责履行到位,又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要严格跟踪问效,做到违法必究。
各部门要强化跟踪问效,加大执法文书的执行力度,切实维护行政决定的权威性,确保行政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对于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责令整改、责令停工等决定,要及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落实到位,避免“只发文书不问效”和“边改边犯、改了再犯”等问题出现。对于执法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执行到位,避免“以罚代管”、“不罚不管”等不作为问题出现。
五、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
在采取常规监管手段的同时,要积极创新,实现管理“精细化、现代化、信息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整合资源、同步推行、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在全市建立统一的政务运行综合监督平台,逐步实现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实时监察、预警纠错、信息服务、绩效考核,并逐步延伸到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公共资金监管、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切实改进行政管理和监督方式,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
在继续采取网格化管理、“门前五包”责任制等监管手段的同时,要实现数字化管理,完善数字城管功能,扩大视频监控范围。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现有城市管理资源,依托数字城管监督指挥平台,建立“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数字监管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协调联动、无缝对接、运转高效”的全域化、数字化、网格化城市管理新格局。完善前期介入、投入保障、考评奖惩、社会参与等机制,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构建“大城管”格局。
(三)强化部门联动。
在大力推进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同时,建立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审批结果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规划、建设、环保部门作出的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的许可审批,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其他各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于涉及多种违法情形且违法情节严重的城市建设项目,由第一检查责任部门牵头进行联合查处,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严格执法,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整改;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源头控制,有效降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成本。积极探索建立开工手续错时办理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利用冬季停止施工期间,完善各种审批要件,开展工程招投标等活动,提前做好工程开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程如期开工和开工时手续齐备。
(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对本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监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事权划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部署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管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本地主管部门的作用。高新区和县(区)的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情况要做到底清数明,按照事权分工监管到位,对发现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虽批乱建的项目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分管范围内的违法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各有关部门对穷尽各种法律措施仍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
(五)积极拓宽监督渠道。
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要建立健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机制,确保有落实、有跟踪、有结果、有反馈。对于查处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经任何审批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或者不诚实守信、不按照审批要求超范围进行建设给规划实施造成无法改正影响的,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
六、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提升对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效能,认真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查处的,按下列规定实施问责:
(一)存在下列问题未及时发现、查处的,将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核提规划条件前非法占用土地的;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核提规划条件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二)存在下列问题未及时发现、查处的,将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的;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用地放、验线的;未按规定期限和范围报送建设项目档案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未及时发现、查处的,将对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行政性审查和备案手续的;未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手续的;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未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未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验收后登记手续的。
(四)存在下列问题未及时发现、查处的,将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未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五)存在下列问题未及时发现、查处的,将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规定及批复要求开工建设的;未经试生产审批,擅自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六)存在下列问题未及时发现、查处的,将对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的;违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管理规定的;违反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监控规定的;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七)存在下列问题未及时发现、查处的,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八)存在下列问题未及时发现、查处的,将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施工企业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办理用工备案的;施工企业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人工资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程总造价或者人工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启动后未及时补交的。
(九)存在下列问题未及时发现、查处的,将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未取得经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者未经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而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户外牌匾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违法损害、侵占城市道路、桥梁的;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十)存在下列问题未及时发现、查处的,将对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
(十一)存在下列问题未及时发现、查处的,将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十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责时存在下列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均应实施问责: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对应审批的事项该申报不申报或者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许可)职能的部门,在办理城市建设有关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该受理不受理、不该受理的违法受理,或者无正当理由受理不及时的;
3.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该批准的不批准、不该批准的违法批准的;
4.对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规费、基金、保障金等费用,该征收不征收,或违法违规乱征收的;
5.对建设项目该检查不检查,或违法乱施检查的;
6.该监督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采取的,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8.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该处罚不处罚的,或违法乱施处罚的;
9.对监管过程中作出的责令整改、责令停工、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该执行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10.不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管不力的,或者对不属分管范围内的问题没有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的;
11.工作人员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包庇纵容、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情形的。
问责主体、程序、方式,参照《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乡环境整治及安全信访工作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庆办发〔2012〕29号)执行。
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