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未包含品种及套种、间种等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我市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以前我市有关青苗补偿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1.旱地 |
|
玉米 |
2.08 |
膜下滴灌玉米 |
2.93 |
大豆 |
1.30 |
高粱 |
2.19 |
小麦 |
1.11 |
谷子 |
2.03 |
瓜类 |
7.50 |
绿豆 |
2.73 |
红小豆 |
2.14 |
芸豆 |
2.59 |
烤烟 |
4.18 |
2.水田 |
|
水稻 |
3.06 |
3.春夏菜田 |
|
春夏菜 |
8.10 |
4.秋菜田 |
|
大葱 |
5.77 |
萝卜 |
5.25 |
土豆 |
4.50 |
白菜 |
4.24 |
5.草地 |
|
天然草地 |
0.25 |
人工羊草地或改良草地 |
0.45 |
人工苜蓿草草地 |
1.05 |
6.鱼池 |
|
精养鱼池 |
7.35 |
粗养鱼池 |
1.86 |
7.苇地 |
|
芦苇 |
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