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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引导土地使用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黑地税联〔2010〕6号)以及《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庆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批复》(黑财税〔2016〕13号),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等地:世纪大道、经二街、纬二路、学伟大街围合区域;世纪大道(经二街至学伟大街段)道路南侧、纬二路(经二街至学伟大街段)道路北侧、晚报大街道路两侧、经六街(纬三路至纬七路段)道路两侧、纬七路(经四街至经六街段)道路两侧区段内的临街第一宗地;昆仑大街、西柳街、西柳北街、滨州铁路、宁安路、聚贤街围合区域。

    二等地:纬二路、晚报大街、经六街、纬七路、经四街、纬五路、纬六路围合区域(扣除一等地);经三街、世纪大道、火炬新街、纬二路、学伟大街围合区域;昆仑大街、华北路、聚贤街、宁安路、滨州铁路、中央大街围合区域;世纪大道(龙永路至铁人大道段)道路两侧(扣除一等地)、纬二路(火炬新街至学伟大街段)道路北侧、学伟大街(世纪大道至秀水路段)道路东侧、学伟大街(纬二路至纬十一路段)道路西侧、新潮街道路两侧、长春路(新潮街至新城街段)道路两侧、中央大街(庆虹桥至珠江路段)道路西侧、昆仑大街(西宾路至远望转盘道段)道路东侧、铁人大道(远望转盘道至世纪大道段)道路东侧、西宾路(昆仑大街至玉门街段)道路两侧、会战大街道路两侧区段内的临街第一宗地。

    三等地:南一路、中兴南街、中兴北街、中宝路、学伟大街、纬十一路、中三路、庆虹桥、让通铁路围合区域(扣除一、二等地);龙凤大街(凤一路至龙十一路段)道路两侧、凤阳路(龙永路至龙凤大街段)道路两侧、龙华路(龙凤大街至外环东路段)道路两侧、铁人大道(南一路至南三路段)道路两侧、世纪大道(龙永路至阳光大街段)道路两侧区段内的临街第一宗地。

    四等地:卧里屯(安卧路<绥满线,原301国道>、卧兴路、龙凤湿地、化兴路、兴化南街、化工路、化工三厂南路及化三铁路专用线围合区域);红岗中心村(红岗北十一街、萨大路、红岗北十二街、环通化工开发公司西侧排水渠、杏四路、四厂培训中心西侧道路及北侧排水渠围合区域);图强村(南三路、和谐路、图强西二街、萨南公园西侧南侧道路、东方红路、大庆市外事服务职业高中东侧井排路围合区域);杏南(杏南南七街、萨大路、杏十一路、五厂作业大队西侧道路、杏十路、五厂东干渠围合区域);南三路、龙凤大街、龙十四路、外环东路、滨州铁路、凤鸣街、阳光大街、博学大街、生态大街、萨政东路、萨政路、北一路、庆虹桥连接线、让通铁路、杏二路、西一路围合区域(扣除一、二、三等地);大同区同阳路两侧以及同深街(同城路至同阳路段)两侧区段内的临街第一宗地。

    五等地:萨尔图区、让胡路区、红岗区、龙凤区内扣除一、二、三、四等地;大同镇镇区内(扣除四等地);高台子镇镇区内;庆葡村(太二路、东外环路、西外环路围合区域)。

    六等地:大同区(扣除四、五等地)。

    上述范围内的用地,如同一宗地涉及不同等级标准的,按该宗地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等级税额标准收取。

    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不变。市区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幅度为6元至20元;分等税额标准为:一等每平方米20元,二等每平方米18元,三等每平方米15元,四等每平方米12元,五等每平方米9元,六等每平方米6元。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庆政发〔2011〕6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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