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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

大庆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监管处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监管处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大庆市建成区违法建设监管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建成区违法建设查处力度,营造秩序井然、管理规范、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住建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1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成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成区违法建设监管要围绕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总体要求,树立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常态长效管控理念,完善部门联动、督查考核、舆论宣传、责任追究推进机制。重点解决占用公共空间、擅自扩建房屋、改变建筑结构和私挖地下室等突出问题,确保无新的违法建筑产生,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现存违法建筑得到依法查处。
    第四条  建成区违法建设监管要坚持预防管控原则,加强日常巡查,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属地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纠正、查处和追责;坚持协调联动原则,在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衔接配合到位;坚持依法治理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行为分别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第五条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违法建设日常查处工作;统筹组织好属地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国土、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属地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管控上报作用。
    第六条  城管部门负责巡查管控违法建设行为,受理举报违法信息;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者未经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而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并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和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或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对审批事项严格把关;查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或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拆除违法建筑时是否影响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出具书面意见。
    房产部门、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对涉及违法建设的原有房屋依法不予登记和办理产权转移、抵押等登记手续。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未批先占或超过批准数量占地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城管部门开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依法处置和打击阻碍执行公务及暴力抗法等行为;对损坏公共财物、公共设施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
    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查处利用违法建筑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经营活动并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依法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企业要依法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
    第八条  城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承担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发现问题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做好登记,在24小时内向属地城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居住小区以外的公共区域由城管部门负责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劝阻并登记备案;城管部门要通过12319城管热线、网络问政、信访受理和新闻媒体等平台,收集社会团体、广大市民反映的各类违法建设信息。
    第九条  针对收集到的各类违法建设信息,属地城管部门要分类汇总,进入现场核查,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不能提供审批手续相关证明的,城管部门下发《核查手续通知书》,对涉嫌违法建设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第十条  城管部门在查处涉及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是否具有规划审批手续的书面意见,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是否具有用地审批手续的书面意见,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具体意见。城管、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城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建建筑,业主拒不执行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拆除;城管部门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依法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后,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启动拆除程序。强制拆除前,城管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涉及原有建筑安全的,由建设部门在1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时,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城管部门要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及时发现、劝阻、管控和报告义务的,降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扣分,支持和鼓励业主委员会发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作用,从源头上控制新的违法建设发生。
    第十三条  将建成区违法建设监管纳入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定期督办问效、情况反馈和信息报送,对于推进不力、动作迟缓的责任单位专门督办、全市通报。
    第十四条  市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城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办、跟踪检查、曝光约谈。同时,健全完善城管系统监督考评办法,把违法建设问题处理效果与城维费转移支付挂钩。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违法建设的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对及时发现、如实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党员干部存在违法建设问题,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改正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及时的,监察部门要逐级追究责任,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处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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