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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最低面积补偿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5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补偿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根据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15元计发,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12元计发,搬迁费低于600元的按照600元计发。
    四、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补偿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元计发。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按照3个月计发。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五、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六、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标准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根据签订协议的顺序和提前搬迁的天数,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8月15日印发的《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30号)同时废止。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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