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规范土地征收工作,推进土地征收法治化进程,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征收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9号)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征收相关职责
(一)各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补偿安置方案拟定、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土地移交和看护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土地征收相关程序
(一)制定土地征收计划。土地征收实施主体根据其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制定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市属重点项目土地征收计划可以下达给有关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应由市、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市政府直接征收土地的,拟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政府按程序发布。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的,拟征收土地公告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由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政府按程序发布。
(三)勘测调查。土地征收实施主体所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单位等,对拟征收的土地进行勘测调查,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和评估机构全程参与。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拟征收土地现场锁定、证据保全等工作。
(四)拟定补偿与签订协议。土地征收实施主体所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单位等,依据有关标准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补偿标准,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请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同意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举行听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五)土地征收报批。市政府直接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土地征收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并在《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盖章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县政府征收土地和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的,由所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土地征收方案,经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并在《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盖章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六)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市政府直接征收土地的,土地征收公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政府按程序发布。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的,土地征收公告由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政府按程序发布。
(七)移交土地。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土地移交相关工作。
(八)补偿安置。土地征收实施主体按相关规定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
三、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
(一)市、县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或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二)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并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推动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在组织用地报批前,测算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或用地单位提前预存征地补偿款。
(四)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列入土地供应成本。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政字〔2011〕55号)同时废止。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