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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9日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环境

                             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后续管护,巩固工程建设成果,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牧区整体面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主”的原则,全面推行“一体化、网格化、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除市中心城区、各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各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以外的农村牧区,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村镇建设管理与综合执法、乡风文明建设等。

                             第二章    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第四条  旗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长效管理办法,保障基础设施配备、机构人员和管护资金,督查落实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卫生负总责,应当建立和完善管护制度,并负责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队伍管理和保洁设施日常监管。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组织动员村民自我管护、自我服务,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

第五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计划,合理规划布局垃圾填埋、处理场,每个旗区至少应建设一座达到国家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垃圾处理场;苏木乡镇合理规划建设垃圾集中收集站,在主次干道路出入口等关键节点建立固定垃圾收集点。根据实际保洁工作量,合理配置保洁管理和清运人员以及垃圾清运车、服装和工具。

第六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旗处理”机制,因地制宜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保洁模式。其中城郊接合部、距离城区较近的村庄,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住规模在30户以上的村庄、工业园区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及农贸市场周边,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成立物业公司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管理保洁;居住规模在30户以下的较小村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采取雇用保洁人员或者群众志愿服务方式管理保洁;牧区或居住分散的半农半牧区,采取由农牧户自行分类减量、就地处理的方式进行保洁。

第七条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界内环境卫生,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监管,各旗区养路工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负责保洁;经营性公路界内环境卫生,按照道路行政等级,由市公路管理局、旗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经营业主负责保洁;县乡村道路环境卫生,由旗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由当地旗区人民政府划分卫生责任片区的单位或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洁;村内巷道卫生由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保洁;入户通道卫生由农牧户自行负责管理保洁。

第八条  推进农牧业清洁生产,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在新建村庄整合点和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庄应当统筹建设畜禽养殖区、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设施,实现生产区与生活区的科学分离。牧区、居住分散的半农半牧区,农牧户应当单独建设棚圈、贮草棚等生产设施,做到畜禽归舍、柴草入棚。

全面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加工利用技术,坚持农作物秸秆不加工转化不进村,坚决杜绝乱堆乱放、就地焚烧现象,实现农牧业生产性垃圾源头减量。

推广发展规模化沼气和户用沼气,推进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合理规划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对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妥善处置农药化肥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最大限度地控制农牧业生产面源污染。

第九条  规范处置农村牧区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牧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无害化管理措施,坚决查处在农村牧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推动农村牧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农村牧区工业危险废物。

第十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郊接合部、距离城区较近的村庄,实行城乡污水一体化管理;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并承接周边村庄污水处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住规模在30户以上的村庄以及新建村庄整合点,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牧区、居住分散的半农半牧区,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开展农村牧区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推广使用水冲式厕所。

第十一条  依法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开展河道及水域污染整治工作,对沿河小企业、餐饮业等重点污染源和污染治理未达标的其他企业的治理,做到水系畅通,水体清澈无异味,水面无漂浮杂物和有害水生植物。

第十二条  鼓励新建村庄整合点和集中居住人口较多的嘎查村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取暖,有条件使用天然气的嘎查村推广天然气入户工程,切实减少对大气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旗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嘎查村环境卫生进行常态化督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全面达标。

苏木乡镇应当成立环境卫生监管小组,作为日常环卫工作监管机构,不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建立健全检查管理、督查记录等工作制度。

嘎查村应当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农牧民房前屋后环境卫生“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制度,与村民签订“三包”责任书,引导和督促农牧民对自家院落和房前屋后进行打扫清理,确保院落及周边干净整洁,物件摆放整齐;成立环境卫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群众环境卫生保洁和保洁队伍日常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农村牧区要积极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评比活动,实行一月一评比、一月一公示,充分调动农牧民参与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充分利用广播、微信公众号、宣传栏、远程教育、道德讲堂、宣传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村庄环境卫生管护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保洁、爱护周边环境卫生,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第三章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关,建立健全管护责任体系,依法对农村牧区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资产登记,明确管护责任主体,保证各类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管护到位。及时制止查处破坏行为,确保所有设施正常运转,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共基础设施,主要指乡村公路、街巷硬化、村镇广场、村级阵地、供电设备、水利设施、绿地林木等。

第十六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管养分离、运转高效的乡村公路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

旗区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乡村沥青路、水泥路养护,应当依照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养护、安全、监督机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定养护标准,加强业务监督考核工作,确保路面干净、设施完善、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及桥涵完好。

交通路政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坏乡村公路及破坏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禁止在乡村公路、路肩两侧倾倒垃圾,禁止私自设置障碍,禁止在路面上晾晒、碾压农作物。合理设置路牌路标、限高架、减速带,禁止重型、大型车辆在乡村公路上行驶。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负责辖区砂石路、村庄环路、入户通道、村镇广场、街巷硬化、景观围栏、文化墙、路灯等公共设施养护管理工作。聘用乡村公路护路员,定期巡查道路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反馈侵占、破坏、损坏道路行为。

第十七条  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管理;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苏木乡镇基层水利服务站负责管护;单户或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由用户自主管理。旗区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水质检测,保障水质水量达标。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供电设施管理维护由当地供电部门负责,片区供电所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农村电网,确保供电畅通和供电安全,供电入户设备由用户自行管理,出现供电故障时,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排除。

第十九条  村村通广播电视通讯工程发射、传输、监测设施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发射台站应当配备专职维修技术人员,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信号畅通。用户设备出现故障时,客户服务中心应当在24小时内解除故障。

实施“村村通互联网”工程,通过光缆接入、基站接收、无线覆盖等方式,实现行政嘎查村宽带全覆盖。

第二十条  校舍建设安全改造工程管护主体为旗区人民政府,所属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排查校舍安全隐患,学校承担校舍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

要完善基础设施管理、校舍安全年检、校舍安全预警、安全隐患排除、安全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确保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学习、居住安全。

第二十一条 构建旗区监管、苏木乡镇主管、嘎查村直管的“三级联管”村级阵地管理维护责任体系。组织部门牵头负责村活动阵地以及与活动阵地一体建设的文化室、卫生室、便民连锁超市的规划建设、牌匾设计、氛围营造和日常维护。提升阵地规范化建设水平,整合服务功能进驻村级阵地,设立便民服务厅或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农林牧水、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化教育、法律维权、矛盾调处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建设要求,提升村级标准化卫生室服务水平。加强卫生室日常运行监督,配齐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有资质的预防、保健、医疗服务人员,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开展镇村新农合即时报结。旗区卫生监督部门加强监管,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处置农村牧区医疗垃圾。

第二十三条  落实《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将文化活动室建成集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其各项功能,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向上的文明乡风,有条件的嘎查村引进电影院线建设,不断丰富农牧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加强文化室相关设施、设备及器材管理、维护工作,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定期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运行良好、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农村牧区便民连锁超市配送体系,规范农村牧区便民连锁超市经营行为,加强流动小货车管理,满足群众日常消费需求,确保商品质量安全。支持便民连锁超市拓展农资及农产品代购代销、电子商务、便民金融服务、可再生资源回收等多种业务。

第二十五条  道路绿化、街巷绿化、村庄绿化等绿化工程,在建设合同期内由施工或承包方负责养护管理,合同期满验收合格后,归属集体产权的林木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管理。农牧户房前屋后、庭院绿化苗木等归属个人产权的由受益群众自行养护管理。林木养护主体单位应当定期浇水、修剪,并做好防晒、防冻、防病等养护工作,有效提高成活率。

旗区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对绿化工程养护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有条件的村庄实行城乡一体化养护。旗区林业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建档和专门保护。

                             第四章    村镇建设管理与综合执法

第二十六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和完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要符合农村牧区实际、满足农牧民需求、体现乡村特色,根据苏木乡镇、嘎查村人口变化等情况,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与建设标准,提高村庄规划可实施性。

村庄各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村庄规划要求,经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相关部门应当在苏木乡镇设立村镇建设服务窗口,为群众建设审批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加快城乡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国土管理等向苏木乡镇、嘎查村延伸,建立“城乡一体化”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旗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向苏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苏木乡镇整合人员力量配备协管员,组建成立苏木乡镇行政综合执法中队,监管任务较重、居住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和自然村可以设立行政综合执法小队。行政综合执法中队在苏木乡镇统一指导下开展联合执法,负责村镇建设、市场监督、环境保护、村容村貌等方面综合执法,有效遏制私搭乱建、乱采乱伐、乱垦滥牧、乱摆乱放、乱倾乱倒、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

苏木乡镇综合执法中队应当聘用嘎查村监督员,负责日常监督巡查和信息反馈。畅通群众举报信息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苏木乡镇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提升装备水平,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苏木乡镇行政执法中队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乡风文明

第二十九条  旗区文明办、苏木乡镇应当指导嘎查村按照“532”工作法,制定包括环境卫生、村务管理、村民行为规范及奖惩措施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并根据实际建立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等农牧民自治组织。

第三十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深入农村牧区、田间地头,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宣讲教育活动;各嘎查村要建设精神文明宣传栏,并在公共区域建设文化墙,通过宣传栏、文化墙、景观小品等载体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一条  各旗区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好婆媳”、“好邻居”、“好妯娌”等典型人物评选,大力开展“好家风好家训进万家”活动,各苏木乡镇在农牧户中广泛开展立家风挂家训、传承“好家风好家训”活动。推进农村牧区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不文明行为劝导、关爱空巢老人、关爱留守儿童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旗区应当积极开展 “十星级文明户”和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探索建立务实管用的荣誉激励机制。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集体投入、群众自愿的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资金筹措机制,设立农村牧区基础设施维护费(简称“农维费”),用于农村牧区新技术推广、集中供热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环卫保洁和公共设施维护等。

市级每年预算安排5000万元资金,用于人居环境综合管理奖励;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秸秆综合加工利用、新能源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给予一定补助。

旗区是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资金保障主体,按照不低于“3+100X”(3是指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3万元;100是指按常住户每户每年补贴100元;X是指常住户)的办法,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维费”,确保人居环境综合管理资金足额保障。应当加强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做到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调动农牧民参与农村牧区环境建设的积极性。同时建立引导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推动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管护等公共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苏木乡镇要广泛发动群众,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探索向村民收取一定费用或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建立村民参与环境卫生治理的长效机制;嘎查村要依据自身优势、条件,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为人居环境改善提供资金补贴。

第三十五条  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审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建立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嘎查村对下拨及收取的卫生费,专账管理,不得挪用。

第三十六条  市级、旗区、苏木乡镇成立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验收等工作。

建立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民主决策机制,以多数群众的共同需求为导向,推行嘎查村内事务“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管理机制。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事会等村民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全过程参与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督查考核问责机制,将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任务纳入市委“五位一体”实绩考核指标,突出对旗区、苏木乡镇“一把手”的考核,市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验收。市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各旗区、苏木乡镇也要将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任务纳入岗位职责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将与干部评先评优、村干部报酬相挂钩。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补贴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旗区可依据本办法,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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