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棚户区改造服务购买主体的批复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确定鄂尔多斯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购买主体的请示》(鄂住房发〔2016〕61号)悉。为稳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进程,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号),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你局为我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