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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土地利用秩序,促进国土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国土资源法治化管理、推进国土节约集约利用的根本性手段,在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旗区要深刻认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机制和模式,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现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二、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

各旗区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于土地违法问题,要结合实际,第一时间制定整改方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明确时限,责任到人,层层细化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加快问题整改进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压实责任强化监管的暂行规定》(内国土资发〔2016〕192号),进一步压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和及时移送,不断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各级发改、财政、监察、公安、规划、建设、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切实强化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监管

各旗区要着力抓好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强化动态巡查,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前沿阵地作用,实现对问题的早发现、早制止。根据自然区域分布、行政区划以及经济发展现状,将全市国土执法巡查区域划分为一级巡查区、二级巡查区、三级巡查区。一级巡查区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煤化工能源基地、城市规划区、国家规划区以及重要铁路公路两侧、自然保护区等一些发展较快、建设力度大和国土执法热点、难点地区。二级巡查区域包括苏木乡镇所在地规划区、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以及一般工矿区、一般铁路公路沿线等发展相对较慢的地区。三级巡查区即一、二级巡查区以外的地区,包括一些偏远地区和发展速度慢、建设力度小的地区。各旗区要按照巡查区域制定相应的巡查路线图以及巡查计划表,将执法巡查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原则上市人民政府按季度开展巡查工作,各旗区和市国土资源局按月开展巡查工作,苏木乡镇和基层国土所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化解问题。

四、着力强化源头防控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形势分析和研判,从案件查处中发现前端管理和制度政策中需完善之处,及时健全制度,改进管理;要注意了解掌握各类项目动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保障合理的国土资源需求,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违法问题。要将执法监察的重心下移到旗区、苏木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所前沿哨所作用,强化基层执法,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遥感监测、执法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将违法行为控制在初始;有条件的旗区可以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协助支撑巡查等工作。要有效处置违法问题,对发现的违法问题,采取责令停止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及时制止;拒不停止的,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抄告相关部门、向社会通报,做到解决在萌芽;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卫片检查,坚持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应用遥感监测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全天候和全覆盖遥感监测的监管作用,完善卫片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协同推进、与土地例行督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强化查处整改,发挥卫片检查对日常执法的评估检验作用。

五、严肃查处违法问题

各旗区要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对违法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要坚持案件查处属地管辖原则,旗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查处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凡属立案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立案;要制定考核指标,把案件查处作为评价旗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和衡量执法监察工作优劣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应对突发、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相应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保证迅速调查,抓紧处理,及时反馈;要突出执法查处重点,将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地和勘查开采活动中破坏生态环境、土地征收中损害群众权益等严重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作为执法查处重点,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做到违法案件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指导,新闻媒体要公开曝光,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对一些查处难度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市国土资源局要直接查办或挂牌督办,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对有管辖权而不主动查处、上级交办而敷衍塞责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问责谁”的原则,对监管措施不力、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旗区,依法实施警示约谈、问责;对当年建设用地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5%的旗区,问责政府主要领导并限批建设用地一年;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旗区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旗区违法用地及案件查处情况,市人民政府将对违法用地严重的旗区予以通报。

六、加强执法监察能力建设

各旗区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旗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及基层国土资源所,原则上要单独保留。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测综合平台,配备必要执法监察设施设备,实现统一装配和统一标识,为执法监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的工作纪律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坚持持证执法、亮证执法、依法办案,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旗区国土资源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上岗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努力打造执法严明、勤政廉洁、敢于担当的执法监察队伍。

七、持续推进执法监察联动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内国土资发〔2017〕97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各项制度,探索实施裁执分离,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方面的作用,有效解决案件移送难、执行难等问题;探索建立黑名单信用惩戒机制,落实案件查处逐级上报备案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对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公检法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有关事宜。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受理、查处国土资源领域涉嫌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负责依法立案、审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立案侦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移交的涉嫌破坏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严重的旗区和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政国资部门负责依法接收和处置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过程中移交没收的财物;发改、住建、规划、电力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

八、营造良好的执法监察环境

各旗区要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加大对国土执法监察相关测评指标分值比重。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约谈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探索将国土资源违法信息纳入社会统一征信平台,提高全社会保护和依法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意识。要充分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电话和违法举报微信平台等的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志愿者等方式,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中的作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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