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用回购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2〕13号),为全面落实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圆满完成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经研究,决定采用回购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立足各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同位置比质量、同质量比价格”的原则,回购部分市场上符合区位、户型、价格等条件的普通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回购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回购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称回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优化审议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确保回购工作公平、高效、合理、有序进行。
(二)优选回购对象。要选择已建成和基本建成,且符合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作为回购对象。回购户型要以10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同时结合征拆面积和实际安置需求,可回购适量12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求,选择回购公共交通体系完善,水、电、暖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的项目。
(三)规范回购程序。由各旗区回购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调研当地房地产市场,选择符合要求的商品房项目作为候选回购对象;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聘评估公司对拟回购商品房进行评估作价;回购工作领导小组与开发企业商洽回购价格并提交会议审议;回购工作领导小组将审议通过的回购房源和价格上报监督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旗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立核算标准。回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评估公司按照建设用地费、项目前期费、施工阶段费、建筑安装费、后期工程费、税费、不可预见费等费用项目对拟回购商品房项目进行核算,切实做到标准统一,评定公平、公正。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对拟回购项目,从勘察设计到施工验收,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项目建设程序,严控回购价格,确保回购质量高、保障好、价格优的安置住房。
(六)完善档案管理。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建设,对回购房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电子档案,确保真实完整记录回购安置全过程。
(七)强化信息统计。各旗区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将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回购的统计报表报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