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控制改变土地用途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控制改变土地用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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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11-03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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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用地标准以及产业和供地政策。凡不符合目录要求、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的,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对符合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但没有用地标准或超过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节地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确定用地规模。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含量高、附加税值高、税收高的项目。
二、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国土部门要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规划条件,将出让价款、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亩均投资强度、交地时间、建设工期、违约责任、土地退出收回条件等要素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土地,并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对在规定时限内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市、县(区)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三、加大闲置工业用地清理处置力度。已交地的工业项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予以收回。
四、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15〕30号)规定,工业用地一经出让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由政府收回后重新出让。市、县国土部门聘请评估机构对其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到位后,由国土部门办理收储手续,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因政府实施旧城改造或因环保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
五、严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管理。今后招商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给予配套经营性用地。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当地政府提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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