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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搭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搭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满足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安置多元化需求,经研究,决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配合,搭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立棚户区改造商品房房源库,供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选择购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区市县、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纳入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的项目。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征地拆迁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申报纳入服务平台房源库,在符合入库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制定面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根据服务平台提供的凸相关信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公开原则。服务平台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需求的安置房源方位、数量、套型、面积、交房时间和标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地址、户型图、面积、联系电话、销售价格、优惠价格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公平原则。凡是符合安置房源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自愿申请进入服务平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限制其进入服务平台。严禁指定房源、强迫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购买。

  三、入库条件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具备交房和办证条件的现房,以及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期房(期房交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入库房源应无权利瑕疵和争议,并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购房款用于该项目建设。入库房源房屋销售价格在该楼盘实际销售最低价的基础上再优惠4—7%。

  四、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负责在市房产交易中心搭建服务平台,开设办公窗口,对市本级(含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料信息进行审查。

  华蓥市人民政府、岳池县人民政府、武胜县人民政府、邻水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搭建服务分平台,开设办公窗口,对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料信息进行审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购房的房源需求信息征集、汇总、审核上报,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购房、与入库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等相关事宜,及时按程序将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用于购房的补偿安置费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五、操作程序

  (一)信息收集与发布。

  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向各自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征集房源需求信息,提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征地拆迁项目户型、面积、套数等信息,并汇总上报。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和年度目标任务,对报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报送的征地拆迁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征集信息在服务平台上公布。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引导市本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并对相关申报资料信息进行审查;华蓥市人民政府、岳池县人民政府、武胜县人民政府、邻水县人民政府负责引导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分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并对相关申报资料信息进行审查。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房源信息在服务平台上公开,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房源信息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曝光,并取消其进入服务平台的资格。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购房。

  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牵头,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到服务平台自主购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购房应当优先在服务平台入库房源中选购。如个别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购房有特殊需求,入库房源不能满足的,该居民可在说明具体原因后到服务平台外的其他楼盘购房。

  (三)签定购房合同。

  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选定房源后,项目实施单位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与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意向性购房协议,明确安置房房源及价格。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意向性协议约定签定正式购房合同。

  已签订意向性协议的房源要予以锁定,锁定期限原则上为2个月,锁定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锁定房源对外出售。

  (四)购房款支付。

  项目实施单位汇总正式生效的购房合同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将购房款统一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现房一次性结清;期房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补偿安置费不足购房款部分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行支付。

  补偿安置费超购房款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支付给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

  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愿选择购买期房的,过渡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行承担。

  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已有住房或已购房、不在服务平台购买房屋的,在领取补偿安置费时,需出示房屋产权证或正式购房合同原件,待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后予以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要求,加强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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