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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批而未供”土地使用管理的通知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消化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促进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增强土地资源保障科学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宁夏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情况通报》,2012—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固原市市辖区建设用地2.85万亩,已供应2.29万亩,未供应0.56万亩(占总批复面积19%),已超过自治区(10%)的规定指标,特别是2013年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在全区排名倒数第二位。自治区已经暂停我市市辖区除民生项目、环保项目、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以外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是有效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路径,是盘活存量土地、提高集约用地水平、转变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原州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把“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提高到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集中精力,攻坚克难。

  二、分类指导,加大“批而未供”土地供应力度

  固原市市辖区0.56万亩“批而未供”土地,主要分布在西南新区、轻工产业园、西兰银物流园、新材料产业园及原州区三营、头营等乡镇(详见附表)。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原州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面排查梳理“批而未供”土地,摸清数量、分布,深入分析供地困难的原因,实行分类指导,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处置方案和供地计划,落实供地措施。

  (一)原州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管辖范围内“批而未供”土地作出年度供应计划,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固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供应。

  (二)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的道路、绿地等公益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供应。

  (三)对轻工产业园、西兰银物流园、新材料产业园“批而未供”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及时调整规划,落实项目,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并积极探索标准厂房建设,采取“租用结合”的方式盘活土地资源,园区内已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尚未供应完的,不得申请新增建设用地。

  (四)要结合在我市开展的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试点工作,缩短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防止企业圈而不建,占而不建的囤地现象,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和工业项目供地的,供地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价。

  (五)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时,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将项目优先选址在“批而未供”土地内,今后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由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开展实地踏勘工作,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市直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积极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沟通,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

  三、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原州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抽调专人负责,于7月15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人:李海鹏,联系电话:18295293227),确保2017年底前市辖区“批而未供”土地全部供应,推进全市集约节约用地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2012-2016年批而未供情况统计表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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