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哈政规〔2017〕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章 总则
1.1任务由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省环保厅也制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为此,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与技术咨询单位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禁养区情况进行整理、融合、对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各区市(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和我市实际,最终拟定《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2工作目标
1.2017年上半年完成区县(市)禁养区方案划定,在此基础上,下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切实解决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
1.3划定依据
1.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
1.3.2执行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1.3.3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
1.3.4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第7号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环办〔2016〕215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哈环函〔2016〕129号)。
1.3.5基础资料
《道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道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南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香坊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平房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松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呼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阿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双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五常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尚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巴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宾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依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延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木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通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方正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磨盘山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4术语和定义
1.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本方案所称畜禽主要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区依据其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影响予以确定。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畜禽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5.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6.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且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7.国家公园:指国家为保护一个或多个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自然区域。
8.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9.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存栏量1万羽;肉鸡(出栏)5万羽;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兽医和环保部门确定。
第二章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概况
2.1饮用水源地禁养区
根据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确定哈尔滨市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13处。其中道里区1处、道外区15处、香坊区5处、平房区1处、松北区37处、呼兰区13处、阿城区17处、双城区17处、五常市17处、尚志市10处、巴彦县13处、宾县16处、依兰县14处、延寿县11处、木兰县9处、通河县8处、方正县9处。共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206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7处。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面积为996.410平方公里。详见表2.1-1。图纸详见图集中相关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图。
表2.1-1哈尔滨市饮用水源地禁养区统计表.doc
2.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确定,哈尔滨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共有16处、面积为1238.63平方公里。见表2.2-1。图纸详见图集中各区县(市)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图。
表2.2-1哈尔滨市自然保护区禁养区统计表.doc
2.3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根据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确定哈尔滨市划定的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共有6处、总面积为121.07平方公里。
详见表2.3-1。图纸详见图集中相关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图。
表2.3-1哈尔滨市风景名胜区禁养区统计表.doc
2.4国家公园禁养区
根据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确定哈尔滨市划定的国家公园禁养区共有12处、总面积为1319.41平方公里。详见表2.4-1。图纸详见详见图集中相关国家公园禁养区图。
表2.4-1哈尔滨市国家公园禁养区统计表.doc
2.5城镇居民区禁养区
根据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确定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区禁养区为下辖9区9县(市)所划定城镇居民禁养区的范围。全市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为594.06平方公里。详见表2.5-1。图纸详见图集中各区县(市)城镇居民禁养区图。
表2.5-1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禁养区统计表.docx
2.6重点河流禁养区
根据各区县(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确定哈尔滨市需要划定的重点河流为松花江、阿什河、呼兰河、拉林河、小黄河、蜚克图河、肇兰新河、运粮河、少陵河、泥河、漂河、海沟河、新民川河、玉泉河、大石河,跃进水库、红旗乡友谊水库,何家沟、马家沟、东风沟、庙台子沟、张家沟、房山沟、杨洪业大壕、金家大壕、曹家沟、信义沟、幸福沟、城南沟、三排干。全市重点河流禁养区面积为733.00平方公里。详见表2.6-1。图纸详见图集中相关河流禁养区图。
表2.6-1重点河流禁养区范围表.docx
2.7其他确需划定的禁养区
根据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确定哈尔滨市其他确需划定的禁养区有1处,为南岗区哈南工业新城。全市其他确需划定禁养区面积为2.94平方公里。基本信息详见表2.7-1。图纸详见图集中相关的他确需划定的禁养区图。
表2.7-1哈尔滨市其他确需划定的禁养区统计表.docx
第三章 哈尔滨市畜禽禁养区划定结果
3.1禁养区划定的类型与面积
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类型共计7类,包括饮用水源地禁养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国家公园禁养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重点河流禁养区及其他确需划定的禁养区。全市划定的禁养区总面积为4294.25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源地禁养区总面积为1116.75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238.63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21.07平方公里、国家公园禁养区总面积为1319.41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禁养区总面积为594.09平方公里、重点河流禁养区总面积为733.00平方公里、其他确需划定的禁养区总面积为2.94平方公里、禁养区重复面积为831.64平方公里。详见表3.1-1。
表3.1-1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类型与面积统计表.doc
3.2禁养区面积与比例
哈尔滨市总面积为53112.95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51621.95平方公里,禁养区总面积为4294.25平方公里。禁养区占全市总面积比率为8.09%,占陆域面积比率为8.32%。哈尔滨市禁养区面积及比例见表3.2-1。
表3.2-1哈尔滨市禁养区面积与占比统计表.doc
第四章 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单元调查
根据本方案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统计出全市禁养区内养殖场共8家。其中道里区1家,松北区2家,呼兰区1家,依兰县2家,延寿县1家,木兰县1家。详见表4-1。图纸详见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单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