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
哈政综〔2009〕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由于部分开发建设项目存在房屋权属登记面积与批准建设规模不符、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与实际建设规模不符、缺少竣工验收手续及有关费用未清缴等问题,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严重影响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为切实保护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重要意义
房屋权属登记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群众子女入学、住房条件改善和房屋交易买卖,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民生优先、依法行政,保护合法、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保护购房人正常取得的住房,并对开发建设单位因违规操作、违法建设、欠缴费用导致购房群众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且居民入住使用项目的房屋权属登记问题。
二、分类处理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实际建设规模与批准建设规模不符问题
1.对2007年12月31日前居民已入住的超规划建设工程,如对城市规划未造成严重影响,可同意其继续使用。对告知产权受益人和利害关系人后无异议的,可通过会签方式予以认定,同时应按照当时政策追缴由此发生的土地和城市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房屋权属登记面积以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2.对占压红线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认定。如通过整改后能满足规划要求,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与实际建设规模不符问题
1.对2006年3月2日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会签单》(以下简称《会签单》)中市城乡规划部门的认定意见,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筑容积率相关问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哈规联〔2006〕1号)出台前的相应政策补收土地出让金。
2.对2006年3月2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由住宅调整为公共建筑或由公共建筑调整为住宅的建设项目,按照《会签单》中市城乡规划部门的认定意见,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哈规联〔2006〕1号文件出台前的相应政策补收土地出让金。
3.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超建、由住宅调整为公共建筑或由公共建筑调整为住宅的建设项目,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关于缺少竣工验收证明问题
1.对2000年1月1日前居民入住且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市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开发或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配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对房屋工程质量进行组织论证鉴定后,参照国企改制会签的方式进行质量认定。列入烂尾楼的项目,以烂尾楼的处理专项政策结合本政策执行。
2.对2000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入住且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因开发或建设单位欠缴各项费用不主动申报验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及其他部门共同追缴欠缴的各项费用后办理验收手续;对无偿还能力的,由市城建收费办与欠缴单位签订缓缴合同,到公证部门对缓缴合同进行公证后实施验收。
3.对开发单位使用无资质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对施工企业已经废业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此类问题由开发单位负责补充鉴定资料进行验收。对于开发单位无法补充鉴定资料的,经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参照国企改制会签的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4.对于开发建设和施工单位存在经济纠纷的,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自行解决。对司法部门已经终审判决的,按照司法部门判决执行。对未诉诸法律的,由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双方在规定时限内诉诸法律;规定期限内未诉诸法律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办理。司法部门处理纠纷期间,暂停办理验收手续,纠纷双方自愿申请验收的除外。
三、关于费用清缴问题
(一)凡涉及以上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立即按上述规定到相关部门补交欠缴费用。对主动补交欠缴费用的,按上述规定从宽、从轻处理;不主动缴纳欠缴税费的,不享受上述政策,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各主管部门在处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过程中,对责任主体欠缴费用的,应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追缴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三)在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处理期间,市房产住宅局、市国土资源局暂停办理该遗留问题责任主体名下所有房产、土地的抵押和转移登记手续。
(四)对未按期履行各项处理决定、补办相关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允许该单位参加新开发建设项目土地招投标,不予审批该单位新建项目,并将其履行各项行政处理决定、补办相关手续情况记入建设单位信用档案。
(五)对原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其权利义务承担者负责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四、关于其它问题
(一)对本意见规定范围内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市房产住宅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为30日。
(二)对同一幢楼内个别房屋未及时办理房屋登记的,市房产住宅局可根据既有规定或比照楼内已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供的资料和程序予以办理。
(三)处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工作过程中涉及的重大疑难群体访案件,不完全符合本意见相关规定的,由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处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住宅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住宅局,各成员单位负责按照市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和要求开展工作。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一)对在处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工作中,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相互推诿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事人申请登记时伪造有关证件、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