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区内企业搬迁项目税收划转有关政策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5〕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区内企业搬迁项目税收划转有关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哈尔滨市城区内企业搬迁项目税收划转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产业合理集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城区内企业搬迁项目税收划转有关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跨区域企业搬迁项目:
(一)实施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
(二)根据全市产业规划布局调整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企业搬迁项目。
(三)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实质迁移并有不动产投入,且迁移前的3年(不含迁移当年,下同)平均纳税额度超千万元的非工业企业。
二、税收划转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自项目投产年度起5年内,以企业搬迁前的3年平均缴纳区级税收额度核定基数,由迁入区补助迁出区。
(二)对根据全市产业规划布局调整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企业搬迁项目,自项目完成整体搬迁年度起5年内,以项目搬迁前的3年平均缴纳区级税收额度核定基数,由迁入区补助迁出区。
(三)对符合条件的非工业企业,自项目完成迁移年度起5年内,以企业迁移前的3年平均缴纳区级税收额度核定基数,由迁入区补助迁出区。
(四)对当年缴纳区级税收未达到核定基数的,按实际税收数进行划转;对当年缴纳区级税收超过核定划转基数的,超过部分留给迁入区。从第6年起,企业缴纳的区级税收全部留给迁入区。
(五)迁入区与迁出区之间的税收划转由市级财政通过结算办理。
(六)上述企业搬迁后,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迁移、清税手续,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各项税收。
三、附 则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5年,追溯期至2012年1月1日。
(二)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