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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汉中市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滨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起天汉大道,西至汉江河堤,南起汉江河堤,北至虎头桥路。
第三条  滨江新区开发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将分阶段实施,其中滨江大道及绿化带建设规划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时限为2011年9月30日前。
第四条  汉中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滨江新区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征收补偿以被征收人房产所有权属证明或建设批准手续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
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按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六条  征收中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照造价和成新率予以补偿。
第七条  征收单位的房屋按下列办法进行补偿:
(一)对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房屋使用土地为国有划拨的,土地按政府批准的同类土地基准价结合新征同类土地国家规定的税费因素给予补偿;对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按同类土地标定价格结合土地使用年限因素给予补偿。
(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产生的直接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偿原则。
(三)征收单位货币补偿金额以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第八条  对确需异地迁建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异地迁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二)以迁建单位为主体,向发改委、建规局、国土局、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三)单位异地迁建所需用地,按照政府规定的土地价格及相关费用供给。
(四)对异地迁建单位建设项目参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税费减免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征收个人房屋的,按下列办法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给予补偿。
(三)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结算差价。征收个人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四)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含装饰装修)货币补偿金额以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价格为依据。
(五)对被征收人房屋按本方案规定补偿后,被征收人住房困难,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视其具体条件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政策。
第十条  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征收单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征收个人住宅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搬迁补助,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临时过渡的,在过渡期限内给予55元/平方米·年的临时过渡费,如遇租金水平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由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拆迁。
第十三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单位给予一万到五万元的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单位搬迁的具体情况和搬迁时限确定。
对征收个人住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一千到一万元的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按被征收人搬迁的具体时限分档确定。
第十四条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不执行补偿决定或不履行已签订的补偿协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未作规定的情形或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征收△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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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汉中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部门驻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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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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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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