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5601075665

热门TAG标签:

汉中

汉中市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汉中市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土地资源对移民搬迁的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市、县、区《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实行土地建新使用与拆旧复垦挂钩制度,拆旧区复垦和建新区使用整体打包实施,确保建设用地置换、耕地保护责任以及资金的落实。
每年3月底前,各县区根据年度用地需求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年度拆旧区复垦计划和建新区用地规模。拆旧区规模不得小于建新规模,拆旧区复垦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区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一)建新区项目管理

1、建新区用地规模、布局、用途等必须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数据库一致,不得突破备案的用地范围。

2、使用移民搬迁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制度,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建新区项目用地报批按照省厅《陕南移民搬迁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建新安置区面积根据安置农户户数计算,集中安置按户均不超过0.20亩安排,分散安置按户均不超过0.25亩安排。
5、建新留用区应按国家用地政策严格控制各项目用地指标。
(二)拆旧区项目管理
拆旧区土地整治以县区为单位,按照年度复垦计划,将零散的拆旧地块打包形成若干个土地复垦项目区,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1、拆旧区项目申报实施。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审查报批、招投标、工程监理、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均参照现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2、拆旧区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区国土局初验,市国土局负责正式验收。正式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复垦工程竣工面积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3、拆旧区土地复垦新增耕地超过本次上报建新区占用耕地的,可累计作为下一周期上报建新区占用耕地的土地复垦指标。
(三)跨县域指标管理
跨县区腾退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各县、区需要跨县域使用的指标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统一收购储备。
1、使用市域内跨县域指标报地,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附具建新地块与原腾退地块之间相互对应关系的文字说明。
2、使用跨县指标的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由指标提供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申报、实施。
3、使用跨县域指标的县区,需足额向市土地收储办缴纳指标使用费用。汉台区使用跨县域指标价格为9万元/亩,其中土地增值收益2万元/亩;南郑县使用跨县域指标价格为8万元/亩,其中土地增值收益2万元/亩。

二、着力提升资金利用水平

(一)项目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各县区政府要规范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复垦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使用县域内腾退建设用地指标的,土地增值收益按2万元/亩计算,缴纳至县级资金管理专户,由县区政府拨付至对应拆旧区所在单位,确保1万元/亩用于拆旧区复垦补助性资金。

(三)市土地收储办对跨县域使用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土地增值收益及拆旧等成本费用足额返还指标提供县区财政专户。

三、夯实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一)责任主体

1、市国土局牵头、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跨县指标调剂及资金返还等重大事项;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各县、区进行项目实施立项、审批、监管与验收等工作。

2、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内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管理、监督和检查;县级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各县区移民办、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3、镇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实施拆旧的责任主体,县区国土局会同镇政府制定年度拆旧计划,做好与搬迁户所签订宅基地拆除协议的落实等工作。
(二)保障措施

1、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项目验收以3年为周期。第一年审批的建设用地,对应的拆旧复垦任务需在3年内完成。第二年度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时,上一年度已立项的拆旧复垦项目需至少完成50%。三年内拆旧复垦任务达到90%以上的,可进行下一周期用地报批;达到80%以上的,限期一年内整改,达到70%以上的,限期两年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移民搬迁用地指标使用;整改期结束仍未达到90%的,暂停后续所有建设用地审批。

2、使用跨县域调剂建设用地指标,半年内资金不到位的,调剂指标作废。
3、禁止将移民搬迁用地改作其他用途。

4、在申请使用腾退结余指标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汉中市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http://www.yuanbocq.com/hanzhong/20181205/2197.html
友情链接: 拆迁律师 刑事律师 拆迁补偿标准

Copyright © 2014-2018 yuanbocq.com.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98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