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汉中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缩短征收安置期限,满足棚改群众多元化需求,消化社会存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陕西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精神,结合汉中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在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时,对需要依法征收拆迁的房屋,以货币化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棚户区改造中的下列三种安置补偿方式均为货币化安置补偿:
1.土地房屋征收人直接向被征收人发放现金以结算全部安置补偿价款,其安置补偿价款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安排。
2.由土地房屋征收人购买社会存量房或用自有现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的。
3.由棚改主管部门搭建信息平台,组织或帮助被征收人从市场上自主选购存量商品房或二手住房的。
存量商品房,是指已取得销售许可(含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出售的商品房。
凡新开工建设住房用于棚改居民安置的,均不界定为货币化安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经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审批列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需要改造的城镇老旧城区、城中村、基础设施落后的成片区域、工矿危旧房、农垦林场旧房。
第四条 被列入中省棚改计划的棚改项目,在实施拆迁改造时,该项目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征迁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仍可获得一年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2.以现金方式结算全部安置补偿价款的被征收人,其住房为国有土地上的,其房屋补偿款在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再给予市场评估价的40%的补偿,以鼓励被征收人在市场上自由购买住房;其住房为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放弃安置指标不再要求安置房的,按2000元~2250元/㎡给予安置补助,其具体金额由各棚改项目根据所处地段和修建安置房成本情况在前述补助标准区间内自行确定。
第五条 用于棚改安置房的社会存量商品房的供应信息平台,由棚改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房产交易管理机构搭建,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平台应主动广泛地收集充足的社会存量商品房供销信息,为棚改安置户选购房屋提供充足的房源和各种信息服务。
第六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而自行购买社会存量商品房作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委托征迁人统一代办新购房屋产权证,其费用按规定承担。
第七条 税费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施棚改项目的土地房屋征迁人,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签订安置协议时,应附“货币化安置卡”,并在棚改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汉中市中心城区范围是:汉台区行政辖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北区。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