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通〔2014〕20号
为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净化美化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市城区行政区域内(珠晖区、蒸湘区、石鼓区、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松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有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原则
(一)凡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启动项目实质性动工开发建设;如两个月内无法启动的,依法予以处置。
(二)对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由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单位限期消除,为土地使用权人开工创造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在责任单位消除土地闲置原因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启动项目实质性动工开发建设。
(三)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启动项目实质性动工开发建设的: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对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暂无法消除实质性动工开发建设原因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置。对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原因消除后两个月内,土地使用权人未启动项目实质性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通告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方式处置。
(五)凡属城市建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拟建工业项目因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则上采取异地、等价置换方式,进入工业园区发展;确需留在城市建成区的产业项目,必须达到无光辐射、无噪音和无大气污染等环保要求。
四、对故意阻挠土地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其中,对情节较轻达到治安处罚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处置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依法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六、监察部门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依法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凡符合本通告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相关资料,配合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八、为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进行,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闲置现象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36,举报地址:芙蓉路1号衡阳市国土资源局4楼406室。
特此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