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解决当前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市城区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房建设资金必须实行拆建分离。安置房建设项目应按照“拆建分离”的原则进行评审。每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和安置房建设工作要分别进行,拆迁补偿经费和安置房建设经费分别设立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二、安置房建设资金必须实行封闭运行。安置房建设资金要实行封闭运行,做到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在拨付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不能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提现和挪用的现象。安置房建设的拆迁补偿经费由各城区政府负责核实,发放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项补偿费用必须采取银行存折、转账形式点对点直接支付到被征收人和被拆迁户账户。由村 (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的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安置房建设资金运行情况由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如发现违反资金封闭运行等行为,影响安置房建设的,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三、安置房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进度支付。
(一)市城区安置房建设在征地拆迁完成评审后预付30%的工程款;工程完成一半时,经市安置房办验收并签字同意后,支付30%工程款;工程完工,支付20%工程款,工程验收交房后,再支付15%的工程款,剩下的5%作为质保金。
(二)各业主单位要对在建安置房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自查,7月底前报市安置房办。8月份,由安置房办牵头,市监察、财政、审计、住建等相关部门参加,对所有在建的安置房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
(三)安置房建设出现延期,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如投资业主超进度拨付资金,出现资金挪用造成建设延期,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四、安置房建设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
(一)2013年1月1日之前动工的集体土地安置房项目,由城区提出资金缺口申请。经市审计局审计确定存在资金缺口的,给城区政府匹配相应的资产,解决资金缺口。同时,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土地变性等相关手续。
(二)2013年1月1日之后动工的集体土地安置房项目,市国土征地拆迁评审中心按相关政策确定的安置房建设面积、建设资金按衡政办发〔2013〕28号文件执行(多层1200元/㎡、高层1600元/㎡)的原则进行评审。对市国土局征地拆迁评审中心已出具评审报告的集体土地安置房项目,如安置房建设资金低于衡政办发〔2013〕28号文件标准,由市国土征地拆迁评审中心照此标准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增加安置房建设资金。
五、本通知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