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办发〔2016〕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衡阳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力争在“十三五”末全面消除贫困的相关精神,切实加快我市易地扶贫搬迁进程,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如期实现精准脱贫的目标,结合衡阳实际,现就做好“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扶贫开发战略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实事求是,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之名搞“运动式”搬迁。
2.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实施。坚持规划先行,以科学规划引领易地扶贫搬迁。立足资源特点和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扶贫产业发展、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科学编制规划,统一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做好村庄规划、新村布局、民居设计等工作,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3.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按照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全面小康的目标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范围以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生态脆弱、灾害严重、生存恶劣、长远发展极为困难等急需搬迁的贫困户和危房户为重点,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实现新产业、新生活、新发展,最终实现全面小康。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4.坚持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按照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资金资源,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科学依规统筹整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提高资金保障。
(三)主要目标。
力争“一年启动、二年推进、三年完成”,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2740人的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搬迁9246人,2017年搬迁16700人,2018年搬迁16794人)任务,到2018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贫困人口实现整体脱贫,与全市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选择标准:搬迁对象必须是深山、石山、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生产资料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等“一方山水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属于建档立卡系统内的贫困农户,并且按照《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暂行)》的要求,确定的搬迁对象,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
搬迁对象的确认,要经过贫困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省、市组织对搬迁对象资质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安置方式选择原则: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应与同步整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库区移民搬迁等统筹考虑,统一选址、统一规划基础设施、统一推进,但政府不得重复补贴。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扶贫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县(市)应从实际出发确定安置方式,鼓励采取以小集中为主,以就近安置为主方式进行安置。
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原宅基地由所在县(市)政府组织复垦,并依法依规处置。
三、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
(二)建设标准。
按照“基本保障”的原则,中央和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搬入地在县城及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的,每户(不论人口多少)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总面积,增加面积部分按实际建设成本由农户自行承担费用,不享受补助。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整村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县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防止盲目扩大。所有住房均要按住建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住宅设计图集的要求,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
(三)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制定,报省、市备案。各县(市)在制定补助标准时,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确需同步整村搬迁的其它农户所需建房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国家和省不予补助;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中的D级危房户不再享受市财政给予县(市、区)每户1500元的安居扶贫奖补政策;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并统筹规划。
(四)补助方式。
集中安置可由县(市)政府统一建房或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也可以将住房建设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户,由搬迁户按照统一规划、规定的设计图纸自行建设。分散安置可由县(市)政府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也可以将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户,由搬迁户自行购房或建设房屋。
具体采取何种补助方式,由县(市)政府征求搬迁户意见后确定,并在搬迁协议中明确。
四、资金筹措渠道及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渠道。
初步匡算,“十三五”时期全市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25.65亿元,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两项合计力争达到4亿元;二是通过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省级政府向有关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78亿元项目资本金,其中我市可安排4.1亿元;三是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县级投融资主体注入2.1亿元项目资本金;四是剩余约15.45亿元缺口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县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
(二)资金管理。
各县(市)政府对扶贫搬迁资金安全负总责,确保“放得出、用得准、能收回”。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物理隔离,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年度计划和实际搬迁进度拨付资金。发改、扶贫、财政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稽察,及时了解和掌握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效果等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财政、审计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开展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少报、瞒报工作导致应搬(迁)未搬(迁)的或多报、虚报套取国家资金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服务的要求,将需要偿还的扶贫贷款资金本息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履行偿还贷款的责任。各地要成立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清收管理领导小组,严格落实贫困户贷款风险防控及清收管理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项目资金实行“三专四统一” (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账薄、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报表)管理;各项目县(市)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及项目实施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防止挤占、挪用、贪污工程资金现象的发生;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信贷资金运作
(一)信贷资金来源。
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
(二)投融资主体。
湖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地方债务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注入的项目资本金及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融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县(市)在现有综合性投融资公司下设立子公司,明确其为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承接、拨付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或转贷资金。省级投融资主体和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三)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规模、期限及用途。
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长期政策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优惠利率。长期政策性贷款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整治与生态恢复、后续产业发展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等。
(四)资金偿还。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及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县(市)人民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和增加年度预算安排,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年向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
六、政策保障
(一)财政政策。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90%和10%的贴息。同时,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应整合扶贫专项与农村危房改造、山洪地质灾害、水库移民、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等渠道财政资金,统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区域相关项目建设。
(二)金融政策。
协助落实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情况的督促检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地区金融服务,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妥善解决搬迁困难群众就业、创业和发展等后续问题。
(三)土地政策。
各地要将安置点建设全面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确保安置点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搬迁所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对于分散安置的异地搬迁户,允许其跨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审批必须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对于符合规划、要件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分散安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现有模式优先予以保障。对于集中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直接上报、应保尽保,年底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核销。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出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旧复垦区。易地扶贫搬迁搬出地的老宅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限完成拆除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指标向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地区倾斜,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扶贫搬迁规划直接予以保障。及时跟踪落实国家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土地政策。
(四)后续发展政策。
坚持以稳得住、能致富为扶贫搬迁工作的着力点,以培育后续产业、促进群众就业为巩固搬迁成果的主攻方向,切实加大后续发展扶持力度。
一是产业扶贫。立足贫困户持续增收,因村制宜选准产业,因户施策制定帮扶措施,整合涉农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结成利益共同体,鼓励采取直接帮扶、股份合作、委托帮扶等方式,给贫困户送资金、送种苗、送技术、送信息等,引导贫困户参与发展粮食、油菜、果蔬、茶叶、畜禽、水产等特色产业。
二是安居扶贫。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户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具备“住房危险性、经济特困性、居住唯一性”三个条件的农村贫困户开展安居扶贫。整合危房改造、避险安置、安居扶贫、生态移民等项目资金、扶贫政策性资金和贷款,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D级危房户和无房户实行政府统建模式,确保3年帮助贫困对象挪出“穷窝”。
三是创业就业扶贫。开展有针对性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让贫困户劳动力掌握一技之长。由市、县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贫困户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做到应培尽培、免费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就业致富。
四是教育扶贫。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扶持力度,县、乡政府教育投入要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确保贫困村学校2017年前达到合格学校标准。
五是救助扶贫。对因病、因灾等原因而致贫的,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社会捐赠等制度的互补联动,形成保障合力,帮助他们解决暂时困难。对已脱贫又因病、因灾等原因返贫的,全部纳入民政特殊困难建档人员范围,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民政“一站式”医疗救助。积极开展“救助急难”工作,尽力避免因病、因灾致贫、返贫。
六是基础设施扶贫。对贫困人口比较集中且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要整合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项目资金,重点解决好村路不通、水不安全、电力不稳、信息不畅等问题。3年实现村村通宽带、通硬化公路,无线通讯全覆盖,推动文化、医疗、科技、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加快向贫困村延伸,打通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
七是流通服务扶贫。把搞活流通作为增加贫困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着力推进电商扶贫工程,大力培育农村电商人才,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贫困地区开辟电商销售模式,整合农业优势产品对接市场,实现电子商务与贫困地区产业培育发展深度整合。
七、职责分工
我市实行在中央统筹下,“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一)市政府主要任务。
市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领导和组织责任,和县级政府共同向省政府签订责任状。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全力组织和推动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督促项目县(市)落实中央和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加强现场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调度并上报搬迁计划实施情况等。市直相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发改委、农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县(市)编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做好政策衔接,组织考核评估。
农委扶贫办负责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确认搬迁对象,组织对搬迁对象的精准核查。
财政局负责协调上级融资平台和上级部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落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国土资源局负责衔接上级出台的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建设用地、迁出地、宅基地的使用,耕地占补土地政策,确保搬迁项目土地供应。
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负责研究易地搬迁安置规划选址与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设计参考图、不同区域的设计参考图等相关配套措施。
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负责协助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监督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协调和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协调处理上、下级机构相关工作,落实和监管项目县(市)所需信贷资金。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对接上级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并报市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县(市)政府主要任务。
县(市)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搬迁任务重的县(市)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县(市)要认真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等工作,认真编制“十三五”异地搬迁扶贫规划及实施方案,提出“十三五”分年度建档立卡人口搬迁规模及其分布。所有安置项目必须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省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全面完成搬迁和老宅基地的拆旧复垦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做好与省级投资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落实还款责任。县级发改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对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可研报告及审批文件报市发改部门备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易地搬迁项目实施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及施工要求组织项目建设,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并实行月报、季报制度,每月25日将项目进度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八、监督考核及奖惩机制
(一)主管部门考核。
市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一是分年度、阶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采取重点地区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检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二是严格考核。按照国家、省、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考核依据,纳入项目县(市)绩效考核。
(二)加强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本金及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承接、投放及偿还的监督管理。相关金融机构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确、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公示、验收及综合评估。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监管力度,杜绝项目建设中的不正之风,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建设任务,项目县(市)必须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公示的内容必须涵盖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责任人,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参与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和服务承诺,工程验收程序和验收办法。项目完成后,县(市)联席办根据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并自行组织第三方评估,将相关竣工验收和评估情况报市联席办,同时做好迎接省联席办组织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咨询公司、科研院所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工作。
(四)建立奖惩机制。
为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圆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市政府建立奖惩机制,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对完成任务好的项目县(市)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懈怠拖沓的项目县(市),启动问责,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市财政每年安排工作经费,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