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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黄政办秘〔2015〕62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208号)的要求,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 基本原则
  (一)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市棚改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缩短棚户区居民(被征收人)安置过渡时间,引导群众自主选择住房,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按照“政府引导、居民自主、市场运作”的思路,创新棚改安置方式,依法依规、阳光操作,让棚户区居民得到实惠,提高生活质量。
  二、主要方式
  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组织购买、政府集中采购和直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自愿的原则由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
  (一)政府组织购买。由区县政府从本市商品房市场组织房源,搭建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通过发放“购房券”等形式,引导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二)政府集中采购。由区县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集中购买本市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三)直接货币补偿。区县政府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户区居民,由棚户区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三、支持政策
  (一)对选择货币化安置,并持“购房券”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组织购买方式购买存量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在直接货币补偿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价值。
  (二)棚户区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住房,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住房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工作,加大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水平,完善信息公开,使棚户区居民切实了解相关优惠政策,为棚改货币化安置营造良好氛围。
  (二)各区县政府是推动棚改货币化安置的责任和实施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需求调查、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明确货币化安置目标;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棚改货币化安置有序推进。
  (三)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工作中关键环节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做到公开透明,杜绝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行为发生;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在补偿安置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确保社会稳定。
  五、各区县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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