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依法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向市棚改指挥部报告,经市棚改指挥部批准后实施。报告时,各区人民政府应同时提交调查结果、评估基价结果及案例房屋的初评报告、征收资金测算情况。
二、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数量由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3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四、征收执行标准租金的公有房屋,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5〕6号)规定继续执行。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可采取先房改后征收,也可维持公有房屋产权不变,承租人继续租赁或适当货币补偿退租等方式补偿安置承租人。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由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报有批准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征收部门备案后实施。纳入公租房管理的市国有直管公房不适用房改政策,承租人可继续租赁直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退租户可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房产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包括临时安置费用)实行协商补偿,协商计算补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协商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6%。
六、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大冶市、阳新县自行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