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妥善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15号)《黄石市国有住房清理转换工作实施方案》(黄办文〔2011〕26号)和棚改征收相关政策及政策性住房清理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国有直管公房范围
国有直管公房住房是指建国后政府通过没收、接管、社会主义改造以及财政投资新建等途径取得,委托房产部门代管的国有性质公房以及房产部门开展多种经营自建的自管住房。2010年以后通过开发还建、棚改征收安置等方式新筹集的国有直管公房以及已纳入省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范畴内的原国有直管公房住房,不再适用原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合计1234户)。
二、分类推进清理转换工作
(一)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对于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序列的原国有直管公房,应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配租准入审核制和市场租金、租金核减政策。
(二)稳步推进清理转换。对已清理但未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也未纳入省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且未享受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国有直管公房加快清理,实现原国有直管公房向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全转换。
1.对上述国有直管公房,原则上按照《黄石市国有住房清理转换工作实施方案》(黄办文〔2011〕26号)等规定进行管理。在本市城区有他处住房且因家庭需要仍承租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的,严格执行市场租金标准,不得享受租金减免,也不得申报租赁补贴。
2.对在清理转换过程中,确认合同承租人与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情形,将严格按照清理转换的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予以规范:
(1)实际居住人无他处住房,可以提出租赁申请;
(2)实际居住人在提出申请时,需出具一年以上(含一年)实际居住年限的证明文件(社区证明或3人以上邻里证明),并由房产部门对其租赁资格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房产部门审核后,与实际居住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3.对不符合承租条件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且承租多年确实无法退出的,应严格执行市场租金。
(三)加强退出管理。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住户,要采取告知(包括公告、书面通知、短信及其他媒体方式)、劝退等形式要求其退出承租的住房;对拒不退出的,可通过法律程序,提请法院依法予以裁决和执行;对不符合承租条件且拒不退出的承租人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将情况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
退出后的直管公房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严格按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妥善处理棚改征收所涉国有直管公房住房承租户搬迁安置问题
(一)切实落实承租安置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国有直管公房住房承租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优先配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不得申请住房安置。新筹集的棚改安置房源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严格按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二)完善奖励及补偿政策。国有直管公房(含纳入公租房管理部分)住房被棚改征收时,承租人享受搬家费、装修补偿、未登记建筑补偿、水电表等基本设施设备迁移安装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对实际搬迁人的签约奖励,由征收部门按照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承租人给予相应补偿和奖励。搬迁国有直管公房属于承租人唯一住房的,如承租人选择解除租赁合同放弃直管公房(含公租房)承租安置的,经公房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人审核符合条件后,征收部门可按照市棚改指挥部《2016年5号会议纪要》相关政策对其给予退租一次性补偿,该退租补偿资金从棚改直管公房货币补偿资金中直接扣减。
四、妥善处理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国有直管公房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时交纳了结构差价和成新差价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人应将该笔资金进行核定,承租人可按照相关规定逐月用于冲抵其应交租金,直至冲抵完毕。
(二)对收购个人私产后给予一定面积公房安置的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应坚持政策的延续性,参照原面积标准予以安置,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