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1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呼伦贝尔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5〉154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号)、《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政府主导、科学安排、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改革创新、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货币化安置比例高的项目,切实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按照国家实施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积极作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城镇棚户区和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为改造重点,统一规划,同步配套,分步实施,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进程,提升城市面貌和大幅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或资金)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棚改服务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六条 购买主体一般是指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也可授权其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棚改办等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七条 承接主体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八条 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不在银监部门监管名单之内、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实体;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报)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资质审查合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购买棚改服务流程
第十条 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全市纳入自治区棚改规划的年度棚改任务,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选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并确定购买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告棚改服务购买内容、规模、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第十二条 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比价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因时间紧、任务重等情况而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经设区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中标金额、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方式,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资金。
第五章 各相关方的职责
第十六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棚改对象实际需求,制定棚改规划,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根据棚改项目制定改造资金筹集及土地储备规划,编制好保障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财政规划;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项目按期实施。年初财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财力困难地区,可通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组织落实全市棚改规划,推动棚改项目纳入国家、自治区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规模及年度实施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棚改资金平衡预算表。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审定购买棚改服务年度计划,做好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预算安排,将采购资金纳入购买合同期内各年度预算支出及中长期财政规划。组织开展本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指导监督购买棚改服务等工作。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督促购买主体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提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棚改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在实施棚改过程中,要遵守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棚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察、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违其纪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有国家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及相关财政、金融政策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