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活动,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湖州市区(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征收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
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可安置面积部分根据货币补偿比准价评估确定,超过可安置面积的合法房屋根据农村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含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总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费、12个月临时安置费和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等奖励。货币补偿安置和房票安置可以组合使用,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
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按重置成新价结合土地使用成本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成本按照土地使用权属结合市场因素评估,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等奖励。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等。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补偿安置标准
(一)安置面积
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原则上按应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
(二)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
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三)货币补偿比准价
由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普通商品住宅交易情况,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土地性质、配套设施等实际情况,出具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格。货币补偿比准价可根据各区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格减去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的平均价确定,房屋重置价格按评估时点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的货币补偿比准价须报市建设局备案。
(四)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为4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评估,补偿标准以评估价值为准。
(五)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可安置面积比准价货币补偿总额10%的金额进行奖励。
(六)房票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中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自房屋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在湖州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用于安置的,给予可安置面积比准价货币补偿总额25%的金额进行奖励,并在房票中注明;如在湖州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业、办公商品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可安置面积比准价货币补偿总额30%的金额进行奖励,并在房票中注明。被征收人在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中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自房屋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在湖州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办公,下同)用于安置的,取消房票安置,重新调整为货币补偿安置,按货币补偿安置标准兑现。
四、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申请
被征收人应当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房票安置(住宅或商业、办公)方式或者组合方式的申请。申请房票其他安置人口购房的,被征收房屋内安置人口还须出具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协议或公证书等。
(二)购买
1.房票只限用于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时使用,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房票上注明的被征收人必须是商品房销售合同上明确的产权人之一,涉及商品房产权共有的,被征收人应当享有其用安置补偿款支付购房款部分金额相对应的产权份额。
2.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间以房地产主管部门购房合同备案日为准。
(三)房源
1.用于房票安置的房源可由被征收人自己选择,也可由属地政府(管委会)、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或由市建设局会同属地政府(管委会)、项目实施单位选择确定,房票安置房屋坚持就近安置的原则,原则上确保在两年半内交付房屋。
2.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积极配合房票安置工作,正确提供商品房数量及价格信息,不得无故拒收房票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不得变相帮助被征收人进行套现,并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交付房屋,逾期交付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处理。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前必须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责任承诺书》,严格遵守房票安置各项规定,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
3.房地产市场房源供应紧张时,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优先确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每期预售至少28%房源优先用于被征收人房票安置。
以上内容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文件。
(四)结算
1.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后,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结算房票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商品房认购单》等资料。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资料,审核确认后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结算。购房相关资料由项目实施单位保管,并代办购房相关手续,直至交房手续办理完毕。
2.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高于房票价值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低于房票价值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将房票剩余价值重新调整为货币补偿,按货币补偿奖励计算标准兑现。
(五)其它事项
1.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且已向征收出资单位结算安置补偿款后,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已经结算的安置补偿款退还征收出资单位,由被征收人重新申请补发房票,补发的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不变。
2.房票安置涉及跨区域,涉及税收分成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实施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活动,按原政策执行。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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