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产业层次高、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调整税额标准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市本级区域(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使用土地并应当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适度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同时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调整后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如下: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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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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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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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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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环城东路-承天寺巷-东街-月河街-所前街-南街-勤劳街-劳动路-益民路-人民路-苕溪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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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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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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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区域以外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龙溪港-龙舌江-二里桥路-环城南路-杭长桥南路-横渚塘河-西苕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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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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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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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吴兴区行政区域,南浔区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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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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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评价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现状,考核评价行业划分为制造业、服务业(除制造业以外行业)两类;行业分类由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对经营涉及两个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同为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予以确定。电力、烟草、石油、金融、保险、电信、房地产、建筑、采掘等行业及占用土地面积2500平方米(含)以下的企业除外。
四、考核评价方法
以纳税人考核年度的亩产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产业导向、污染物排放、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土地利用等因素,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一)年度税费内容是考核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下同)企业缴纳国地税部门的各项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及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二)亩产税收指标=考核年度税费收入合计/用地亩数。
考核年度税费收入合计是指考核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国税、地税税费合计数。
用地亩数是指企业考核年度实际占用的以亩计量的年均用地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国土部门、地税部门、乡镇街道和纳税人“四方确认”数为准。
(三)特殊情况处理。“一企多地”的企业,应按纳税主体合并土地计算该企业的亩产实缴税费;“一地多企”的企业,各入驻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费可合并统计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上,作为亩产税收贡献,并按销售收入确定行业享受差别化减免政策。
五、差别化减免方法
(一)2014年度差别化减免方法
按2013年度市本级实际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总量控制,以及按2014年度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设定考核标准,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以上的,给予80%的减免优惠。
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含)以上、未达到200%的,给予60%的减免优惠。
(二)2015年度及以后差别化减免方法
按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设定考核标准,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以上的,给予100%的减免优惠;
2.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含)以上、未达到200%的,给予95%的减免优惠;
3.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75%(含)以上、未达到100%的,给予50%的减免优惠;
4.低于亩产税收行业平均值75%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减免,通过增加税收负担倒逼企业增加单位土地投入产出,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50%(含)以下幅度的减免优惠,具体由各区、市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控制的减免总量内,提出减免企业名单、减免幅度和减免金额。
1.列入国家级、省级“千人计划”的创业企业,在1—5年内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
2.对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经市政府确认的“大好高”项目的企业,在投产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高,但确有发展前景的,1-3年内可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
3.新办企业落户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物流装备高新技术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省级工业园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自取得土地之日起3年内可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
4.对市本级区域设立的创业中心、科技中心及经营标准厂房的企业,1-3年内可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
5.规上企业技改项目新增土地(占地20亩以上)自取得之日起1-3年内,可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
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政策鼓励的企业。
六、特殊情况的减免方法
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后,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重点任务的;
(三)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单位;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同时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多项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政策优惠,具体由纳税人选择确定。
七、实行一票否决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存在违法用地或闲置土地情况的;
(二)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三)从事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
(四)发生较大(含)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五)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不符合规定单位能耗指标的;
(七)存在其他否决事由的。
八、工作职责
为稳步推进改革工作,成立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各相关部门确定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负责综合协调、实施方案设计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
吴兴区、南浔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应在考核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相关资料报送市地税局。
市发改委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企业,并提供政策依据。
市经信委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行业、节能降耗“一票否决”企业,并提供政策依据。负责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所属制造业企业减免方案,提出减免名单、减免比例及减免金额建议。
市科技局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企业,并提供政策依据。
市农业局负责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所属农业企业减免方案,提出减免名单、减免比例及减免金额建议。
市贸粮局负责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所属服务业企业减免方案,提出减免名单、减免比例及减免金额建议。
市供销社负责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所属服务业企业减免方案,提出减免名单、减免比例及减免金额建议。
市林业局负责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所属林业企业减免方案,提出减免名单、减免比例及减免金额建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为单位的实际占用土地信息(包括自用、出租、承租、闲置、违法占用);出租、承租土地信息按“四方确认”办法确定。审核申请减免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市环保局负责审核申请减免企业是否发生过较大(含)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是否发生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核申请减免企业是否属于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规上企业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清册;审核申请减免企业是否属于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企业。
市地税局负责起草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实施方案;提供企业税费种收入明细清册;审核申请减免企业是否属于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企业;提出年度减免税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具体落实亩产税收减免政策。
吴兴区、南浔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辖区内改革稳定各项工作;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所属企业减免方案,审核确定减免名单、减免比例及减免金额;组织协调所属各乡镇街道、国土分局、地税分局做好对实施行业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清理核实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重视宣传辅导
吴兴区、南浔区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凝聚改革共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强化政策引导
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增加的税收,原则上要通过减免税方式用于支持亩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减免税后财政收入增加的部分,应当用于建立支持转型发展的专项资金;市区分成比例不变。
(四)优化政策保障
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后,要进一步从土地要素利用、节能减排、财政扶持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使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切实增强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意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市本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
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伟俊
常务副组长:杨六顺
副 组 长:陈亚明(市政府)
饶如锋(市政府)
周建明(市财政局)
朱仲华(市国土资源局)
成 员:胡国荣(市发改委)
熊全龙(市经信委)
王志芳(市科技局)
黄德超(市国税局)
朱 鸿(市环保局)
张国兴(市统计局)
杨建明(市农业局)
黄文鑫(市林业局)
凌伯勋(市贸粮局)
章新泉(市安全监管局)
沈财根(市供销社)
吴智勇(吴兴区政府)
吴继平(南浔区政府)
凌建荣(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葛 伟(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周建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周勇、叶建新、钱汇丰、潘永锋、梅梓华、李强、张征红任副主任。各区各有关部门确定一名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负责综合协调等具体工作。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