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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努力实现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目标,提升市区垦造耕地质量,提高各地垦造耕地的积极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和《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市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市区垦造耕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垦造耕地后备资源日益匮乏,资源分布不均,垦造耕地补助政策单一,极大地影响了垦造耕地的积极性,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难以为继。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事关耕地保护责任、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粮食生产安全的落实,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真正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量质并举,为市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提高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价格标准,切实鼓励垦造耕地积极性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可以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实行统筹使用,每亩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价为:水田8万元/亩、旱地5万元/亩。各区对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款实行分项管理,具体分为资源补偿费、项目前期政策处理和工程建设费、项目后期管护补助费等三项,三项内容的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

  按照“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为鼓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旧地块复垦成水田,对复垦成水田面积给予1.5万元/亩的奖励,对已验收复垦成旱地的地块改造提升为水田的给予1.5万元/亩的奖励,对其他旱地改造提升为水田的,则给予3万元/亩的奖励。

  市政府按照省政府下达的造地任务结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排定任务数,统筹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政府依据各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三、加大垦造耕地资金筹措力度,着力强化垦造耕地的资金保障

  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等造地资金专项用于耕地垦造,并通过提高计划指标的收费标准来弥补垦造耕地资金。一是对位于市区范围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补充耕地,若需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落实占用耕地补充的,则收取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费,标准为4万元/亩。二是对城市分批次使用计划指标办理农转征的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则分类别提高计划指标费的收取标准,即对产业和城市分批次划拨用地项目由原来的1万元/亩提至6万元/亩,经营性用地项目由原来的3万元/亩提至9万元/亩。三是基于上调了指标费收取标准,关系工业用地税费成本上升,因此,工业用地最低地价由原来的19.2万元/亩上调至25.6万元/亩。四是从文件公布施行之日起,一要对使用计划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执行新收费标准;二要对工业用地出让执行新最低地价标准。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垦造耕地任务数编制安排当年预算,市政府按照各区当年任务数内的新增入库数实行统筹,对入库超年度任务数部分计入下一年任务数,入库垦造耕地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抽查复核认定后,统筹款由市财政局统一下拨到各区财政部门。

  四、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提升垦造耕地质量

  为更好地落实垦造耕地工作,各区应结合本地实际,配套出台垦造耕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区土地整治机构,实行项目管理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按照“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严格把好项目前期选址关,各地完成总任务数中旱地占比原则上控制在30%以下。着力加强后期管护,管护费安排原则上不少于1万元/亩,管护期限不少于5年,管护期内原则上种植粮、蔬作物,不得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严把项目验收关,建立部门加专家联合验收机制,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验收机制。

  各区对补充耕地的统筹款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特别是加强对后期管护费的监管使用,每年进行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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