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建发〔2016〕8号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备案流程,改善投资环境,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项目验收效率,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湖州市“三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湖政办发〔2014〕82号),特制订《湖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特此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2月1日
湖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备案流程,改善投资环境,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项目验收效率,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湖州市“三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湖政办发〔2014〕82号),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湖州市主城区(老城区、湖东西区、凤凰分区、西南分区、仁皇山新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由市级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保障房和农房拆迁安置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门受理、同步办理、限时完成”的原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统一受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
第四条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业处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行政审批处、城市建设处、建筑业处、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和城建档案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相关规范和批准的施工图对建设工程实施批前和批后的全过程管理。并组织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验收工作,确保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建设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设施已完工,临时建筑和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满足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配套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环保等各专项验收已通过,相应设施设备已落实。
(四)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已完成。
(五)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装修垃圾一次清运费和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已缴纳。
(六)已具备通水、通电条件,燃气管道、有线电视、通信基础设施已按设计要求铺设施工完成。
(七)市政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网络。
(八)分类垃圾桶各个单元分放到位。
(九)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设施、设备已落实,相关验收已完成。
(十)具备各项验收的其他要求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已基本达到要求。
第六条 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发建设单位要求竣工联合验收的申请报告。
(二)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环保等各专项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
(五)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和装修垃圾一次清运费缴纳证明。
(六)通水、通电、燃气管道、有线电视、通信基础设施的准许使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报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建设窗口对相关竣工联合验收材料进行核查,报送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联系单。市建设局在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竣工联合验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联合验收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联合验收。市建设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完成验收材料和现场审查后,召开联合验收初步审查会议,集中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各验收部门在会上反馈验收审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反馈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整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理时间不计入限时完成期限。
(四)复验。开发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各验收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各验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和验收工作。
(五)出具证明。验收完成后,各验收部门应及时出具验收批准文件或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书,经市建设局统一审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建设窗口核发《湖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湖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申请
单位 |
(盖章)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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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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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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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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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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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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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类别 |
竣工联合
验收类别 |
□房地产开发项目
□保障性住房项目
□农民拆迁安置项目 |
基
本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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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文 件 内 容 |
文件编号 |
张数 |
□项目整体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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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抵押权已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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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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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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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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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验收合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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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验收合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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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合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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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配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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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证明、物业保修金交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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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垃圾一次清运费交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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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交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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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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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燃气、供电、有线电视、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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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资
料 |
□物业承接验收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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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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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和社区用房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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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车位总平图及公共车位配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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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说明(如有配套要求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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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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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送
资料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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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单位(人)对本申请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
二、本申请表及随本表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填表人签名(章):
湖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会签表
No: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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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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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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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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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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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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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计容积率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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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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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计容积率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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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部门
意见 |
部 门 |
验 收 意 见 |
签 名 |
日 期 |
城 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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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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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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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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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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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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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管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处领导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 |
局领导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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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湖联验 年字第[ ]号
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州市“三联动”审批实施办法》,你公司开发建设的: 经我局各相关单位竣工联合验收,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各竣工联合验收单位批准文件 |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