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湖州市区实际,决定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
补偿标准
湖州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全面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一)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4.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1万元、安置补助费2.5万元)。
(二)征收林地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4万元、安置补助费1.6万元)。
(三)征收未利用地2.3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1万元、安置补助费1.25万元)。
(四)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4.6万元/人。
(五)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村工作经费按7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给所有者。农用排灌机埠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
(六)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渔业捕捞设施补偿,网簖3500元/条(只),补偿数量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核定的数量为准;座家船搬迁补偿5800元/艘,每户补偿一艘。
二、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一)合理确定安置人数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被征地安置人员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按规定政策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的基准日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时间为准。
无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扣除集体所有土地上安置人数后剩余人员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集体所有土地的安置人数按每1.5亩安置一人计算;拥有太湖捕捞权的专业水产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除以市区各渔业村人均拥有国有渔业水域的数量计算。各渔业村所使用的国有渔业水域为定权发证(《水面使用证》或《养殖许可证》)的渔业水域和渔业增殖水域之和。被安置人员的户口按规定政策办理。安置基准日以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批准时间为准。
(二)基本生活保障费缴纳标准
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和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全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安置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33000元/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自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60周岁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标准相同。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和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三)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的计提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凡出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按0.4万元/亩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划拨用地由用地业主缴纳保障统筹费1.5万元/亩,并足额列入项目工程概算;其他划拨用地由用地单位缴纳保障统筹费0.8万元/亩,列入项目工程概算。
(四)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实行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具体衔接办法另行制定。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市人力社保、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应组织好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凡参加就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免交培训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公共就业和援助服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给与5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上岗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其创造各种条件,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与自筹资金同等额度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在乡镇、街道配备就业援助员,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根据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分门别类照顾考虑,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切实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持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当地政府给被征地村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建设留用地,按照被征收该村农用地的5-7%核定村级建设留用地指标,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其中工业用地占80%,商贸用地占20%。2003年1月1日后被征收(用)农用地占全村总农用地数(2002年未)30%以上的村,方可申请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村级建设留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村级建设留用地的使用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实行村务公开。村级建设留用地可作商业经营性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要将村级建设留用地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生产和村内公益事业、村民的集体福利等开支,纳入村级财务,实行规范管理。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建立制度,以规范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分配行为为目标,加强补偿费分配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总额、征用土地面积、分配方案、享受人数。征地补偿费中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实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由市、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吞等现象发生。实行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预缴制度。在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公开出让用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土地出让前期工作的单位将征地补偿费分别预缴入市、区财政资金专户,行政划拨项目由用地业主将征地补偿费分别预缴入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征地资金专户。征地补偿费的下拨分别由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统一支付给被征地村(单位)。各区、镇(乡)政府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村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严格依法征地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统一管理,由市、区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都不得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阳光征地”程序,依法征地和补偿。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召开征地工作会议,充分维护好被征地村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履行完全部征地程序和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市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责,应积极做好被征地村民落实补偿安置政策的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12〕19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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