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湖州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行政诉讼法明确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委托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三、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承办”的原则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关或者机构。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要发挥好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
四、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不得拒签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文件。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的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在开庭审理前,要对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分析研究案情,确定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并及时办理应诉人员出庭的有关文书手续。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着装整洁、语言规范、举止得体,尊重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行政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或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要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对败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及时总结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七、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的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改变行政应诉能力不足、人员紧缺等现状。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法用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和案例研讨等活动,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到法庭旁听。加大对行政应诉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八、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坚持依法受理,公正审理,提高行政复议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九、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应诉考核制度,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定期检查、情况通报等工作,研究和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十、上级出台有关行政应诉工作的文件提出新要求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