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审核有关政策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审核有关政策的请示》(湖土资〔2011〕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办理延期开、竣工审核必须以未构成闲置土地为前提。因企业自身原因已经构成闲置土地的,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处置后,方可办理延期审核或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2008年10月1日之前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延期竣工审核。在办理延期竣工前未明确违约金条款的,可以依申请同意延期,同时签订协议,明确违约金条款;在办理延期竣工前已经明确违约金条款的,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但因规划调整以及拆迁等原因不能按期进场开工的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竣工的,凭所在乡(镇)国土所、乡(镇)政府、区国土分局、区政府(管委会)出具(中心城区由市建设局出具)的延迟竣工原因说明(规划调整需市规划部门出具说明),同意延期并免除违约金。
三、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底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延期开、竣工审核。延期开、竣工审核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1〕39号)和2011年湖办第10号抄告单精神办理。在办理再次延期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因规划调整以及拆迁等原因不能按期进场开工的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延期开、竣工的,凭所在乡(镇)国土所、乡(镇)政府、区国土分局、区政府(管委会)出具(中心城区由市建设局出具)的延迟开、竣工原因说明(规划调整需市规划部门出具说明),同意延期并免除违约金。其中,经营性用地免除延期开、竣工违约金,需由宗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中心城区由市建设局)书面请示市政府,凭市政府书面同意意见,方可办理延期。
四、经审核同意办理开、竣工延期涉及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违约金标准统一按照每日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0.25‰设置。
五、无论何种合同文本,对因建设用地转让后受让业主无法履行原开、竣工时限的,可以依申请按规定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但原合同的其它责任义务不变。
六、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政策 批复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