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对《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3〕6号)等文件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3〕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调整为:“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签约期限,补助奖励政策,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房源的数量、地点,期房安置时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属于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包括改建地段安置房建设或者就近地段房源筹集方案。”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3〕6号)第二十条调整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29号)第三十四条调整为:
“第三十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图则的规定,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服务单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
所有权人转让或出租历史建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与受让人、承租人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