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内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浙府法备〔2010〕2号)要求,对《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湖政发〔2010〕2号)第34条修改为:“违反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办法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