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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月19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征收管理,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合理控制房屋征收规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下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和《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湖政发〔201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下称征收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年度计划制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请。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申请。

  建设活动在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环渚、道场和八里店八个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内的,或投资规模大、跨区的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建设活动在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的,分别向湖州开发区或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提出;建设活动在吴兴区范围(前述范围除外)内的,向吴兴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建设活动在南浔区范围内的,向南浔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

  提出征收房屋申请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条例》第八条关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要求;

  2.符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应当与本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建设计划等相协调;

  4.附有建设活动概况说明,明确项目的规模、实施的时间,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准备情况;

  5.受理申请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编制。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对申请列入征收年度计划的建设活动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征收年度计划(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范围内的征收年度计划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三)批准实施。每年11月30日前,房屋征收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编制完成的征收年度计划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其中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应当由发展改革部门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年度计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未列入征收年度计划的建设活动项目,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第五条征收年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批准机关同意。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37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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